KTV、足浴、网吧、美容会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顾客的安全有保障?
近日,翔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一家健康休闲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
案件回顾:2023年3月,我大队接举报投诉内容对辖区某健康休闲有限公司现查核查发现:该场所面积约 360 平方米,该公司未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且正在营业,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某健康休闲有限公司受案登记,对管理者黄某进行笔录询问,待大队集体议案后,对该健康休闲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期满后,给予某健康休闲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安全不是儿戏,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作为人们消费和娱乐的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越来越频发,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关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问题。与此同时,有些经营者消防法治意识淡薄,开业前未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后,也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场所整体消防安全状况难以保障。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消防救援机构将加大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引起社会关注。
消防部门提醒,社会单位要自觉履行消防审批手续,切勿因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消防安全;一经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消防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3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