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注销-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1日 星期六

社会组织注销

概述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注销工作,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制定的社会组织注销办事指南,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我市社会组织注销工作制定如下流程。本流程所称社会组织包括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办理流程

一、履行内部程序 

社会组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注销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动议,召开相关会议履行内部表决程序。 

(1)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由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3) 因特殊原因无法召开相关会议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我市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无法召开相关会议的公告(附件1)。 

二、成立清算组织 

社会组织履行完内部表决程序后,应组成清算组(不少于3人),开展清算工作。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一般应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人员、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组成。 

(2)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清算组织一般应由社会审计机构人员、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组成。 

(3)清算组织不得吸纳以下人员:与社会组织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社会组织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清算公正的。 

(4)社会组织不及时组成清算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三、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成立后,要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认真履行清算组织职权,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医疗机构因前置许可(医疗执业许可证)的经营性质变更需注销清算的,清算期间可开展维持经营必要的业务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变更前置许可后6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 

       (一)清理社会组织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织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我市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 (附件2);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组织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社会组织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社会组织的债权、债务;

  (六)代表社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开展注销清算审计:(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在清算公告登报满45日、并完成上述(一)至(六)项工作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清算审计申请(附件3),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注销清算审计。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2.民办医疗机构因前置许可(医疗执业许可证)的经营性质变更需办理注销的,以变更经营性质时间作为注销清算审计基准日。 

           3.社会组织因财务账簿等资料丢失等原因导致无法审计的,应事先进行登报公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审计的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审核同意,由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作出注销后债务承担的书面承诺(附件4)报登记管理机关。 

       (八)根据审计报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法或按照社会组织章程规定处理 。(符合以下要求)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基金会由清算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3.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由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或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九)编制资产清算报告书(附件5)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审查同意。 

四、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社会组织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现场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告知社会组织不准予的理由。有设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在申请注销时,应当同步向上一级党组织申请撤销党组织。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2.清算小组出具的资产清算报告书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印章或印章销毁凭证

5.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图

 

办理地址、办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3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592-7887725

常见问题解答

社会团体注销需要进行哪些程序?

        首先要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一般三人或五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清算小组组长,负责人担任组员)。其次,以清算小组的名义登报发布清算公告,一般公告时间为45日。然后准备好相关财务资料,向区民政局提交注销清算审计申请,区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销清算审计。最后清算审计报告出来后,清算小组提交“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所需材料至综合窗口申请注销(联系电话:7887725)。(社团注销过程中还需进行税务注销和银行账户注销,具体程序请咨询税务机关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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