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特困人员认定-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2日 星期日

翔安区特困人员认定

摘要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特困是社会救助中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对于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认定为特困人员,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供养。

 概述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和动态管理等日常服务工作。

相关政策:

《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府办规〔2020〕10号)

  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厦民规〔2022〕2号)

《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申请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指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二)无生活来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月标准、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低保月标准72倍;

      (三)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

      (二)低保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三)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且收入符合第三档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内服刑的。

        温馨提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本人意愿,但不得重复保障。

 享受待遇

        认定为特困人员后,可享受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由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0%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参照当低保标准的30%、70%、12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申请说明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i厦门APP-厦门民政”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交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

      (二)相关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的,街道(镇)可要求申请人在调查核实阶段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凡是可以通过核对平台核查、入户调查核实、个人有效证照等途径取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温馨提示:①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②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清单。具有不予认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当场)告知其理由和依据。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i厦门APP-厦门民政”提出申请。温馨提示: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应委托手续。

      (二)居(村)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申请,并提交街道(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清单。具有不予认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当场)告知其理由和依据。

      (三)街道(镇)提交区核对中心审核,由区核对中心提交市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市核对中心应当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比对报告。

        街道(镇)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比对报告后,调查核实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信息,申请人应当配合。

      (四)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镇)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复查仍有异议的,以相关部门最终确认信息为准。

      (五)街道(镇)应当遵循申请人意愿,按照保障标准就高原则确认困难群众类型,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保障”或“建议不纳入保障”的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居(村)进行公示。

 

      拟确认困难群众类型与申请类型不符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遵循本人意愿调整申请类型。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街道(镇)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论仅作为初审的参考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初审结果。

公示结束后,街道(镇)应提出确认意见。确认同意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并说明理由。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可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自主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应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

常见问题解答

 如何申请特困人员认定?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查询授权等相关材料;网上受理条件具备时,也可以网上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委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需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1)厦门市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2)相关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不予认定为社会救助对象(含特困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困难群众:

  •        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履行申请手续、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

      (四)家庭财产状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小型农机具,谋生工具等特殊情况,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以内的机动车辆);

        2.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以及拥有非普通住宅的;

        3.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4.申请前1年内有家庭成员出资购置、新建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申请人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有能力且不履行义务,未通过诉讼或者有关单位向其要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申请人法定义务人拥有中高档机动车辆(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及以上的,谋生工具和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除外)或2台(含)以上生活用车、或具有本条第(四)项第2、3目的,原则认定为有履行义务能力。

      (七)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留学、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八)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重大变故、当地标准未调整提高的情况下,距上次不予批准告知不满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

 

特困人员认定后,是否需要复核?

       审核认定部门应定期对困难群众进行核查,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变化情况,遵循本人意愿,按照认定标准调整确认困难群众类型和保障金额。经查证属实不再符合条件的,停止保障并书面告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