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00-02-00-2026-002
    • 备注/文号:厦翔政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26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6-02-26 16:10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好《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5〕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让全区老年人更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推进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进一步激发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活力,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设具有翔安特色的“多元参与、医养融合、邻里互助、幸福享老”养老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情形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等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在落实《厦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并建立实施《翔安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建设规模。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严格落实城乡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坚持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原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配备设施用房不足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统筹考虑辖区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增量建设和存量改造等因素,按照持续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的要求,将我区新(翻)建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区级补助面积控制标准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户籍人口4000人(不含)以上的,建筑面积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第二类:户籍人口在2000(不含)-4000人的,建筑面积控制在1200平方米以内。第三类:户籍人口2000人及以下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0平方米以内。其中,自然村较多或自然村相距较远的村(居)可考虑分点建设,1个村(居)建设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3处及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区级补助面积,但增加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

      2.用地保障。镇(街)要按照《厦门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5年)》留足建设用地;规划调整时,资规局翔安分局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情况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镇(街)要为有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用地需求的村(居)集中办理规划调整、农转用、林转用等手续,各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并做好业务指导。

      3.明确主体。镇(街)作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责任主体,要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全程参与监督管理。

      4.资金补助。(1)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方面:公建民营照料中心由区民政局协助申请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承租运营公建民营照料中心的养老服务机构,连续承租运营5年(每5年为一周期),由所在镇(街)无偿提供场所3年。各镇(街)结合辖区实际和机构运营情况可以延长无偿使用期限。按照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民办公助照料中心,经区、镇(街)会议研究,签订运营合同5年及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部分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协助申请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其中建设所涉及的工程类项目由所在镇(街)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按审核结果给予补助;设备类按采购流程采购。

      (2)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方面:新(翻)建的农村幸福院(参照三星级幸福院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在核定面积内按3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利用闲置的校舍、村集体用房、旧村部、祖厝等集体用房修缮改造农村幸福院(参照三星级幸福院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站),与镇(街)签订房屋使用合同不少于10年的,按照财政审核决算价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3)设施设备方面:区级按照核定的建筑面积给予农村幸福院(参照三星级幸福院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设施设备添置经费补助。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的,补助12万元;500(不含)-800平方米的,补助15万元;800(不含)-1200平方米,补助18万元;12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补助20万元;为方便老年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在农村幸福院(参照三星级幸福院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增设电梯,按每家幸福院15万元给予补助。不足资金由镇(街)、村(居)自筹解决。

      (三)优化养老服务设施运营

      1.运营模式。镇(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将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运营管理交由专业机构承接运营,其中条件成熟的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可交由村(居)或爱心人士进行运营管理。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项目可由镇(街)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

      2.运营管理。承接机构向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派驻人员进行运营管理,负责做好场所开放管理、设施维护和落实星级评定等工作。

      3.资金补助。根据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及运营考核情况,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运营补助。三星级及以上的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营补助,使用同一场所开展运营服务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补助。运营经费补助主要用于为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支付薪酬、设施场地日常维护保修更新、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网络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所需资金由区、镇(街)按照7:3承担。村(居)或社会爱心人士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补助。

      4.监督管理。镇(街)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的监督指导,运营合同要明确运营方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约行为,涉及建设、设备、运营等各类补助补贴的违约处置措施。

      (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1.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为特殊困难老年人。

      2.服务方式。属地镇(街)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按照村(居)500名以下户籍老年人口派驻1名助老员,500-1000名户籍老年人口派驻2名助老员,1000名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派驻3名助老员的标准,由承接机构派驻助老员,开展入户关怀、建立档案、紧急救援、文化活动、精神慰藉、社区参与、老年教育、医疗保障、咨询服务等服务。

      3.资金补助。区级按照每个村(居)每年1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相关补助经费纳入区对镇(街)体制补助基数。

      4.考核评估。镇(街)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每年定期组织项目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

      (五)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1.服务方式。属地镇(街)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供餐标准,确保用餐质量。

      2.资金补助。(1)对本区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接入市结算平台的助餐服务单位用餐的予以每人每次3元用餐补助,每天最多补助一次,且当次用餐消费金额应当不低于10元方可享受该补助。对不涉及用餐收费(免费)的助餐服务站点,经属地镇(街)审核,区民政局同意后,可以不受用餐消费不低于10元的限制。助餐服务单位在向老年人收取餐费时,应直接扣减与用餐补助相应的金额。

      本项用餐补助采取“免申即享”方式,以市结算平台出具的结算报表为依据。区民政局按季度进行费用结算(非本区助餐服务单位凭票结算),所需资金列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

      (2)对享受助餐服务的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低保人员、计生特殊家庭等特定对象,每日补助12元;低收入家庭、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等特定对象,每日补助9元。该项补助与上述3元用餐补助不叠加享受,由镇(街)按季度与承接机构进行结算,所需资金列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

      (3)新建使用管道天然气或全电炉具的不涉及用餐收费(免费)的长者食堂,按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据实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主要用于长者食堂改造和采购设施设备,所需资金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

      (4)对符合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规范的不涉及用餐收费(免费)的长者食堂给予2万元/年的运营经费补助,主要用于长者食堂日常运营性支出。所需资金由区、镇(街)按照7:3承担。

      3.监督管理。镇(街)负责属地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各助餐服务单位和特定对象助餐服务的日常监管,加强对不涉及用餐收费(免费)的长者食堂财政资金投入的资产管理。符合特定对象助餐服务的老年人拟申请助餐服务,由个人向其户籍所在村(居)提出申请,镇(街)审核确认后纳入服务范围。各镇(街)、村(居)应加强配餐服务对象资格复核,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特定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

      (六)规范家庭养老床位运营

      1.服务对象。重点保障本区户籍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重度失能中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的建设、运营和护理服务。

      2.申请方式。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拟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属的村(居)提出申请,上报所属镇(街)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后,纳入补贴范围。老年人家属或养老服务机构可代理老年人办理手续。

      3.服务方式。户籍所属的镇(街)可以统筹安排经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或经区民政局同意的服务机构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并开展运营护理服务。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并提交属地镇(街)和区民政局备案,服务收费应做到明码标价、主动公示。服务机构应汇总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记录,报老年人户籍所属镇(街)申请财政补贴,由镇(街)进行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审核,所需资金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服务机构在向老年人收取费用时,应当直接扣减财政补贴相应的金额。财政补贴标准按照《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厦民〔2021〕79号)《翔安区民政局 翔安区财政局 翔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翔民〔202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4.服务监管。区民政局采取“双随机”方式检查抽查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情况。各镇(街)应加强监督管理,每半年按照不低于机构服务人数10%比例现场检查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情况。

      (七)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推进医养结合深度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兴办或承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2.推动养老机构品质提升。根据星级评定结果和运营考核情况,给予养老机构三星级6万元、四星级8万元、五星级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项补贴同一运营机构在同一星级上只能享受一次,星级提升的再给予2万的一次性差额补贴,星级下降的不再给予补贴。三星级补贴由区财政承担,所需资金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四星级、五星级补贴由区民政局协助申请市级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为确保我区基本养老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基本养老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会同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发展中各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为基本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技术指导,要按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明确相应的任务分工,切实落实责任,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参与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措施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措施中涉及的有关规定有调整或废止的,按照调整或新颁布的规定执行。2025年3月13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参照《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厦翔政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措施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翔安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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