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翔安文教区洪厝路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街道洪前社区洪前路口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相关规定,《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文教区洪厝路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已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共30日)
二、征求意见地点:新店街道办事处洪前社区居委会、新兴路1058号、翔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收信息专栏。
三、截至2022年6月27日,共收到意见建议一份,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关于《翔安文教区洪厝路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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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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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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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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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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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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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忠等
九位
诉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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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参照现行市场标准提高装修补偿费与过渡安置、租金补助,同时按照公告公示之日即2022年5月25日以被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统一标准进行补偿,不区分合法批建和超规划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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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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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2年5月25日公布的《翔安文教区洪厝路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现行征收政策制定。其中关于装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也可以选择进行评估补偿;关于15元/平方米的过渡安置补助费,是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40号)文第四条制定的;关于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租金补助的标准,系市级层面的有关文件制定的。以上标准均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且属于厦门市统一施行的补偿标准。
此外,诉求人要求被征收房屋无论是否为合法批建,均按照市场标准以房屋实际面积进行统一补偿,不仅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文第二条第5款中“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的规定相违背,而且将严重破坏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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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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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忠等
九位
诉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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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内容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侵犯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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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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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次涉及征收的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不能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次,本机关已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文第十七条“征收宅基地上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不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应当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规定,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已明确了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权利;同时根据第二十一条“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非住宅房屋,不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的规定,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了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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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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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忠等
九位
诉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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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合历史原因和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将被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认定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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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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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规定,并结合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实际权属情况,项目涉及的非住宅房屋在用地审批或房屋登记时已明确登记为集体用地或非住宅房屋,因此应按照非住宅房屋的标准实施补偿。此外,对于符合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本机关将充分考虑诉求人在征收范围内外的房产情况,以及人均合法产权面积情况等,对于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对于不符合安置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本机关将商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符合条件的申请批次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单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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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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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忠等
九位
诉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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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重新与被征收人核对确认、重新测算建筑占地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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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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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机关已于2022年3月10日就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情况调查结果进行了公示,且公示期间内未收到诉求人的书面异议,但考虑到调查摸底数据与诉求人的征收补偿金额息息相关,诉求人对于数据准确性的担忧也属情理之中,因此采纳诉求人重新核对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建筑面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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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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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忠等
九位
诉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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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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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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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第十一条规定,“征收范围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经核实,该项目共涉及征收有合法批建手续房屋7栋,而诉求人此次提出诉求的9人仅属于其中2栋房屋(另有1栋属于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且其中康丽卿与洪若进并不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未达到申请听证条件,不予接受诉求人的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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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厦门市人民政府于6月7日公布了《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对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进行了废止,本机关据此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翔安文教区洪厝路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