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1-05-04-2010-001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5-10
有效性: 失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翔安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二○一○年五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三、办理程序
(一)属于新增发放对象或原发放对象变更补贴标准档次的高龄老人在达到相应条件第二日起,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一般应为老人近亲属)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领、填写《翔安区高龄老人健在情况核实表》。
发放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申领、填写《翔安区高龄老人健在情况核实表》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发放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如属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发放对象亲自签名或捺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上述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以备核查。
四、发放方式
(一)由各镇(街、场)老龄办协调金融机构为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办理高龄补贴银行借记卡,并经核实后汇总至区老龄办;
(二)由区老龄办根据各镇(街、场)上报的高龄老人数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季度应发高龄补贴核拨至各镇(街、场),由各镇(街、场)老龄办交由金融机构施行社会化发放。
五、动态管理
六、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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