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为民办实事项目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为民办实事项目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为民办实事项目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为民办实事工作透明度和资金利用率,确保项目切实发挥为民、便民、惠民、利民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翔安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应根据本意见将实施情况予以主动公开。
为民办实事项目成果属于固定资产的或具备展示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意见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厦门市翔安区为民办实事信息公示牌》,将实施情况予以主动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将实施情况予以主动公开。
第三条 区政府办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为民办实事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单位在区政府办指导下负责《厦门市翔安区为民办实事信息公示牌》悬挂、张贴及为民办实事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翔安区为民办实事信息公示牌》由区政府办按照规格统一制作后,交由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单位在指定位置悬挂、张贴。
《厦门市翔安区为民办实事信息公示牌》主要信息包括:公示牌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投资规模、建设周期、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不适宜悬挂、张贴《厦门市翔安区为民办实事信息公示牌》的,责任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投资规模、项目周期、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在区政府网站上予以主动公开。
第五条 《厦门市翔安区为民办实事信息公示牌》制作规格分为50cm×30cm、20cm×12cm两款,均为蓝底、白字、荧光效果,整体要求美观、大方。前款适用于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后款适用于张贴在设施、设备等动产。
制作《厦门市翔安区为民办实事信息公示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纳入区政府办年度预算。
第六条 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单位在接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达为民办实事任务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主动对接省、市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逐一明确拟实施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完成时限、责任领导、经办人员等,并书面报送区政府办。
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相关信息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
第七条 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监督,接到质询、意见、建议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意见书面报送区政府办。
第八条 区政府办对为民办实事项目进展情况、挂牌公示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对责任单位接受社会监督情况进行复查。
第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本意见施行之日尚未完成为民办实事项目的信息公开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