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_重大项目惠民实事_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

2025年7月8日 星期二

翔安区区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XM06101-05-00-2023-001
  • 备注/文号:厦翔政办〔2023〕28号
  • 发布机构:区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1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3-08-14 17:25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厦审改办〔2023〕16号)要求,现将《厦门市翔安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一)行政许可事项数调整情况
  《厦门市翔安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此次更新涉及事项体系调整的共7项,其中调整事项名称及内容2项,新增行政许可事项3项,删减行政许可事项2项,调整后我区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28项: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将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厦门市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厦门市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实施机关为“厦门市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4.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该事项行使层级为省、市、县三级。新增“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实施机关为“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新增事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主管单位为“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6.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删去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省市历年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的文件规定,以及清单相关填报规范,对7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进行调整。
  1.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二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中明确的:“文旅、体育、科技、人社部门分别具体负责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劳动技术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明确设置标准、准入方式”和《厦门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厦委办发〔2022〕5号)、《厦门市教育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做好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的通知》(厦教发〔2023〕38号)等文件的相应规定,将“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厦门市翔安区行政审批局”修改为“厦门市翔安区行政审批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培训专业类型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将“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调整为“厦门市翔安区政府(由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同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将“围垦沿海滩涂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调整为“厦门市翔安区政府(由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关于“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县级部门“签署意见”的权限设置,国家及省级清单将“初审”改为“受理”的调整,将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初审)”调整为“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受理)”。
  5.根据《福建省行政许可实行清单(2023年版)》,“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事项的实施机构调整为“省海洋渔业局(由县级渔业部门受理),县级渔业部门”,我区对应增设区级部门对省级审批事项的受理权限,将“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事项的实施机构调整为“厦门市翔安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厦门市翔安区行政审批局”。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的实施机关由“厦门市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调整为“厦门市翔安区政府(由厦门市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旅局同意)。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将“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的实施机关由“厦门市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调整为“厦门市翔安区政府(由厦门市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旅局同意)”。
  二、做好许可清单衔接工作
  各单位权责清单要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扎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范化管理,根据福建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更新的行政许可实施标准及时完成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审批标准的调整更新工作。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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