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传统村落和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传统村落和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厦府办规〔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切实做好全区历史风貌建筑的普查、甄别、评审、评估及保护利用等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53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0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自信”“四个意识”和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同等重要。切实加大我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进一步构建翔安区完整的传统村落、历史风貌保护体系,增强城市文化自信与魅力。
二、工作重点
1.传统村落申报与保护。组织传统村落的申报工作,保护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全面加强对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化利用。
2.50年以上建筑普查认定。一是开展城市更新改造、征地拆迁时,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开展普查和甄别工作;二是全面开展50年以上建筑普查和甄别工作。
3.传统构件回收利用。根据普查甄别及认定的结果分类收集有价值的传统构件,用于本区今后风貌风格或构件相近的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维护。
4.定期评估动态监测。落实历史风貌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制度,收集汇总、登记备案、及时更新其保护责任人名单及基本信息。对辖区内已认定公布的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就其保护与利用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及跟踪监测,每年底汇总提呈保护利用情况的动态监测报告。
三、组织领导
成立翔安区历史风貌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推进全区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与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和资规局翔安分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资规局翔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民宗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征收中心、各镇(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指导翔安区传统村落及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推进,研究决策翔安区传统村落及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工作;根据市级风貌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研究确定翔安区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上报50年以上建筑普查甄别结果;研究上报翔安区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年度动态监测报告;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完成市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翔安区传统村落及历史风貌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对接市级风貌主管部门有关工作;研究上报各镇(街)的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年度保护整修计划;研究制定翔安区历史风貌保护考核奖励和补助办法、历史风貌保护对象为村民个人住宅的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明确奖补标准,并落实资金安排;完成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
(三)职责分工
1.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整修有关建设施工的工艺、质量、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负责组织开展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有关建设施工的技术指导。加强城乡建设和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同。牵头组织翔发集团做好有价值传统构件储存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2.区文旅局:配合开展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工作;配合区历史风貌保护部门制定有价值传统构件回收与利用的工作制度。
3.资规局翔安分局:负责提出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规划迁移保护的选址建议,出具选址意见书;对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将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条件;配合区历史风貌保护部门开展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整修计划的编制,以及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其他事宜。
4.区发改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的重要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申报省市重大、重点项目。
5.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将传统村落、历史风貌保护涉及的规划编制、普查甄别、构件回收利用、奖励补助、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经费以及相关项目工程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
6.区民宗局:负责梳理全区宗教类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情况,针对性提出保护建议。
7.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立历史风貌保护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将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对象纳入城市管理重点巡查范围;依法查处破坏行为及相关修缮工程中的违法行为。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监督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中消防、抗震等应急管理及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9.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消防安全指导和专项检查,指导制定消防施救、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疏散预案。
10.区征收中心:负责收集全区征拆信息,在征拆前应将征拆信息提供给领导小组做研究决策,并协助配合制定征拆范围内的普查甄别计划和普查认定工作。
11.各镇(街):按属地原则,负责落实区政府有关传统村落、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的申报,制定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年度保护整修计划、修缮方案编制及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应急处置、活化利用等工作;负责辖区内50年以上及其他有价值的建筑普查甄别,配合区历史风貌主管部门开展历史风貌普查认定过程中的线索收集、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听证提报、结果送达及保护方案(保护图则)的征求意见和送达工作;负责有价值传统构件回收工作,与翔发集团做好构件移交保护工作;落实保护责任人认定制度,负责收集、汇总、及时更新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的名单及基本信息;负责对已公布的传统村落和已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制作保护标志和挂牌安装;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测绘建档工作;建立动态监管预警机制,组织开展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排查、抢修保护等工作,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每年度向区建设与交通局提交动态监测报告;利用多种渠道开展传统村落、历史风貌保护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保护知识;完成区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12.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历史风貌保护其他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普查认定保护修缮责任机制
对本辖区传统村落及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依照《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及《实施规定》进行普查摸排。根据普查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其他特色价值等认定标准,组织专家甄别评估确定保护类别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并根据市资源规划局认定结果开展后续保护与利用工作,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
各镇(街)委托第三方进行50年以上建筑的普查工作,普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甄别评估,领导小组对专家甄别评估后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推荐名单提交市资源规划局;配合将评审结果送达保护责任人,搜集对评审结果的意见并报市资源规划局。普查费用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转移支付至各镇(街)。
认定公布后,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各镇(街)负责开展保护标志的制作和挂牌安装工作,配合开展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并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具体修缮和保护利用工作。传统村落古民居由各镇(街)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十街十镇百村千屋”保护利用工作清单的通知》(闽建风貌〔2020〕8号)要求实施修缮保护工作。
(二)建立先普查后征收制度
城乡建设、城市更新改造中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认定,不得大拆大建。
落实“谁征拆,谁排查”原则,严格执行《厦门市50年以上建筑排查复查工作规程》,各片区指挥部、区征收中心及各镇(街)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应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普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甄别评估,确认建筑保护类别后上报市资源规划局按程序进行认定公布。委托第三方普查及邀请专家复核甄别所需经费纳入项目拆迁成本。
30年以上50年以下建筑具有历史价值的线索若符合《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认定标准,应报送市资源规划局进行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甄别、认定。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有关普查、甄别、认定公布及保护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的说明后,征收主管部门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公告或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加强保护规划管控
建立历史风貌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及时跟踪机制。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听取专家及历史风貌主管部门意见。
加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镇(街)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方案,资规局翔安分局将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完善建设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对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资规翔安分局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核发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配合相关主管单位将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将相关主管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单位。
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改建、重建过程中,保护方案(保护图则)确需变更的,由保护责任人经属地镇(街)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依程序上报市资源规划局提请专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进行变更。
(四)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
各镇(街)加强对辖区内传统村落、历史风貌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更新传统村落、历史风貌的保护利用情况,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以及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属地镇(街)应组织及时整改。
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传统村落、历史风貌的保护利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组织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定期组织开展抗震、消防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镇(街)于每年12月份前,向领导小组提交当年度动态监测报告,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初,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动态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有价值传统构件回收与利用的相关制度,各镇(街)在组织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要指定专门单位,收集有价值的传统构件,用于本地风貌或风格相近的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维护。建立和完善有价值传统构件回收、存储保护、再利用等各环节管理制度,防止被盗、流失或损毁。
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六)建立创新活化利用机制
历史风貌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应融入城乡建设发展大局,让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增强城乡文化底蕴,保护传承历史文脉。通过微改造的“绣花”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推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各镇(街)牵头,区建设与交通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确保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本体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形式活化利用。对利用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加强业态引导与监督管理,避免破坏历史风貌的文化价值。
鼓励引导和培育一批传承地方文化、发展特色产业的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示范项目。
(七)建立濒危预警机制
属地镇(街)在普查排查中发现的已鉴定为危房或面临倒塌危险的濒危历史风貌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对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应启动预警程序,经市资源规划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列入濒危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属地镇(街)应对列入濒危名录的建筑采取临时性应急加固保护措施,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工作,及时实施抢救性修缮保护,对于保护不力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快组织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落实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历史风貌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因普查不到位或担心建设发展受到限制等情况而迟迟不认定、不申报的情况,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约谈相关责任部门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未落实50年以上建筑普查及保护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并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等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