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8-10-00-2024-012
- 备注/文号:翔财采〔2024〕5号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9
当事人1: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马巷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巷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波
当事人2: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鸿翔西路1888号2号楼401单元、4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和金
当事人3:厦门雯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洞庭路9号502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洪素真
一、基本情况
我局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马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马巷街道”)情况反映,称在其委托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采购公司”)组织的“2024-2025年马巷街道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213]AC[GK]2024014,以下简称“本项目”)中,中标供应商厦门雯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雯婷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据此,我局依法对本项目启动监督检查。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翔发采购公司受马巷街道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4年7月5日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10万元,2024年7月26日组织开评标,2024年8月1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雯婷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2024年8月23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截止至本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未实际履行。
(一)关于采购人反映的雯婷公司投标材料中陈某全等6人社保证明文件二维码无法查询的问题
我局认为,雯婷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12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缴费期间:2024年6月)二维码经扫描未能查验到有效信息,经向区人社部门核实,其中陈某全等11人的社保证明文件中的内容均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雯婷公司在致我局的回函中也承认该材料造假。雯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关于采购人反映的雯婷公司投标材料中陈某全等6人注册安全工程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问题
我局认为,雯婷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陈某全等6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信息与我局在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到的注册信息不符,结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前述陈某全等11人社保证明文件为虚假材料的事实,雯婷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陈某全等6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信息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雯婷公司在致我局的回函中也承认该材料造假。雯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我局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项评标项目第13项规定:“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分:每条得1分,满分3分。”评标方法描述简单地使用“合理化”这样未明确具体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评审专家无法通过明确的评审标准而是通过主观的判断进行评审,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上述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部分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服务期限内,组织开展对马巷街道辖区内500余家企业、约500家九小场所(小作坊、仓储、废品回收、人员密集场所等)、900余家餐饮场所、300余家马巷老街店面和20余家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覆盖安全生产检查。”但未明确具体的企业、场所。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规定:“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不同企业、场所的检查内容都会有所差异,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不同,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具体的企业、场所,也未组织统一现场踏勘了解具体情况,将影响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而影响到采购的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因本项目招标文件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故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综上,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且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雯婷公司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马巷街道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雯婷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