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福建省中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泉州师范学院黄若虹实验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邓长康
授权代表:万忠志
被投诉人1:厦门市翔安区土地储备与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8楼
法定代表人:吴相垚
被投诉人2: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鸿翔西路1888号2号楼401单元、4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和金
投诉人福建省中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公司”)参与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采购公司”)代理的“2024年翔安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213]AC[GK]2024019)的采购过程中,对翔发采购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翔安区土地储备与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储中心”),采购标的为“2024年翔安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项目采购预算402.5万元,最高限价150.67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4年9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中芯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翔发采购公司于9月2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正式受理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区土储中心、翔发采购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中芯公司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技术项评分项目1-12、1-15、1-16评分内容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土壤类或环境类或地质类专业”、拟派技术负责人具备“环境类或土壤类或化工类专业”、拟派项目组成员具备“土壤类或环境类或水文地质或检测分析专业”,设置不合理。
中芯公司认为:本项目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根据工作范围、内容和技术相关专业要求,所需的专业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并不相符,并不能体现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能力,应予修改。建议在现有专业人员上,增加供应商项目化学(含化工、分析化学等)、环保、食品检测等专业及职称,可以进一步提升供应商的整体服务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促进项目更好的评估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还能够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投诉事项2:技术项评分项目1-12、1-15、1-16评分内容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专业前后标准不一致,存在因人设置专业现象,设置不合理。
中芯公司认为:本项目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根据工作范围、内容和技术相关专业要求,为了更好体现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能力,应予修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在专业上应全部一致,趋向于土壤类、环境类、地质类、化学类(含化工、分析化学等)、环保、食品检测等专业及职称,可以进一步提升供应商的整体服务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促进项目更好的评估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还能够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投诉事项3:技术项评分项目1-20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
中芯公司认为:本项目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现阶段为第一阶段非第二阶段(实际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土壤污染调查工作,要求本项目具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85项检测能力覆盖率90%以上(76项及以上)不合理,存在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嫌疑,应予修改。
投诉请求: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删除在专业局部设限和在本工作阶段上检测能力设限这种歧视性、排他性条款设定等不合理条件,修改公开招标文件。
被投诉人区土储中心及翔发采购公司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核,①土壤类、环境类、地质类、化工类、水文地质类、检测分析,以上人员所需专业不仅与本项目相关,且是合理必要的,有助于确保调查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可提高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②投诉人建议增加“化学(含化工、分析化学等)、环保等专业及职称”,而招标文件要求的“化工类、检测分析、环境类”等专业与上述投诉人建议增加的专业存在相关或类似的领域。投标人拟投入的专业人员具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专业即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涉及与本项目相关专业类别广泛,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确定专业类别,并非需要将所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都列入评分。③投诉人建议增加“食品检测专业及职称”,被投诉人认为与本项目需求无关。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核,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所需专业要求均与本项目服务要求相关,专业之间均为或的关系,即投标人提供相关人员专业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不存在因人设置专业的问题。
关于投诉事项3。翔发采购公司已发布更正公告调整了以下内容:①删除技术项评分1-20“投标人具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85项检测能力覆盖率90%以上(76项及以上),且分析方法是GB36600-2018标准里的推荐方法的得3分,须提供有效的可以覆盖项目周期的CMA证书、附表及说明等佐证材料,否则不得分。”②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的5.11修改为“★5.11投标人须具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 ‘表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 ’的45项检测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CMA证书、附表及说明等佐证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经调查,我局查明: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核查招标文件内容,技术项评标项目第12项规定:“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定的项目负责人,每具备以下1项得1.5分,满分3分:①土壤类或环境类或地质类专业;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技术项评标项目第15项规定:“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员具有环境类或土壤类或化工类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每提供1名得1分,满分3分。……”技术项评标项目第16项规定:“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组成员(须具有土壤类或环境类或水文地质或检测分析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进行评分,配备10人及以上的得3分;5人-9人得2分;4人及以下的得1分。……”
上述评分项目对于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组成员要求的专业有:土壤类、环境类、地质类、化工类、水文地质、检测分析。根据中芯公司投诉书中所述:“建议在现有专业人员上,增加化学(含化工、分析化学等)、环保、食品检测等专业及职称”,中芯公司对于上述评分项目的专业设置并无异议,仅建议增加化学(含化工、分析化学等)、环保、食品检测等专业。而对于化学(含化工、分析化学等)、环保、食品检测等三类专业与本项目的相关性,中芯公司既未说明也未举证。而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了专家论证意见,就土壤类、环境类、地质类、化工类、水文地质、检测分析等专业与本项目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了说明。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技术项评标项目第12项对于项目负责人要求的专业为“土壤类或环境类或地质类”,第15项对于技术负责人要求的专业为“土壤类或环境类或化工类”,第16项对于项目组成员要求的专业为“土壤类或环境类或水文地质或检测分析”,要求的专业之间为“或”的关系,相关人员满足其中一项专业即可,未限定专业。且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了专家论证意见,就土壤类、环境类、地质类、化工类、水文地质、检测分析等专业与本项目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了说明。中芯公司所述“存在因人设置专业现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在专业上应全部一致”,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经核查招标文件内容,技术项评标项目第20项规定:“投标人具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85项检测能力覆盖率90%以上(76项及以上),且分析方法是GB36600-2018标准里的推荐方法的得3分,须提供有效的可以覆盖项目周期的CMA证书、附表及说明等佐证材料,否则不得分。”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部分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5.11投标人须具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85项检测能力覆盖率90%以上(76项及以上),且分析方法是GB36600-2018标准里的推荐方法,须提供有效的可以覆盖项目周期的CMA证书、附表及说明等佐证材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部分规定:“5.1 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见表1和表2 ,其中表1为基本项目,表2为其他项目。”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污染物项目的确定”部分同时规定:“5.2.1 表1中所列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5.2.2 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选测项目依据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表2中所列项目。”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人具备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作为实质性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涉及“砷”“镉”“铬”等45个检测项目,“表2”涉及“锑”“铍”“钴”等其他不同的40个检测项目。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85项检测能力覆盖率90%以上(76项及以上)”,既未明确76项是否包含“表1”涉及的45项,也未明确其他哪些检测项目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3成立。
另,经核查,翔发采购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发布更正公告,修改了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项评标项目第20项及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部分技术和服务要求5.11项内容,修改内容如被投诉人答复所述,情况属实。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鉴于该项目未进入评审阶段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按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事项3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