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江炜
当事人2:福建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印斗山六里20号105
法定代表人:姜长进
当事人3:厦门聚启诚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鼓岩路1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梦奇
一、基本情况
我局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民安街道”)情况反映,称在其委托福建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公司”)组织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市容两违巡查辅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213]HJGCZJ[GK]2024001,以下简称“本项目”)中,中标供应商厦门聚启诚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启诚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据此,我局依法对本项目启动监督检查。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宏建公司受民安街道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4年8月22日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预算金额为人民币450万元,2024年9月4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9月24日组织开评标,2024年9月25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聚启诚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2024年10月24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截止至本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未实际履行。
(一)关于采购人反映的聚启诚公司投标材料中部分业绩证明材料与实际不一致的问题
我局认为,根据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的回函,可以确认聚启诚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与该协助调查单位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及相关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履约证明等业绩证明材料均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聚启诚公司在致我局的回函中也承认上述材料造假。聚启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关于采购人反映的聚启诚公司投标材料中部分业主单位评价证明材料与实际不一致的问题
我局认为,根据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金海街道办事处、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的回函,可以确认聚启诚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与该3家协助调查单位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及相关的业主好评证明,均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聚启诚公司在致我局的回函中也承认上述材料造假。聚启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我局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项评标项目第1项规定:“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需求分析情況进行评价:①整体需求分析方案合理、周全,具体、明确,有利于项目整体统筹安排的得3分。②整体需求分析方案基本内容和相关措施比较完整,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得2分。③整体需求分析方案基本内容和相关措施简单,基本可行的得1分。④整体需求分析方案不符合本项目,对项目实施带来较大风险或未提供资料的不得分。”评标方法描述简单地使用“合理”“周全”“具体”“明确”“比较完整”“具有一定可行性”“简单”“基本可行”“不符合”等未明确具体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评审专家无法通过明确的评审标准而是通过主观的判断进行评审,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技术项评标项目第2、3、4、5、6、7、8、9、10、11项亦存在同样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因本项目招标文件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故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综上,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且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聚启诚公司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民安街道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聚启诚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