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厦门聚启诚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鼓岩路1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梦奇
授权代表:郭根楚
被投诉人1: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鸿翔西路1888号2号楼401单元、4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和金
被投诉人2: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231号
法定代表人:邱舒艺
相关供应商:厦门中创智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827号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秋丰
投诉人厦门聚启诚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启诚公司”)参与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采购公司”)代理的“市容两违监督管理辅助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213]AC[GK]2024021)的采购过程中,对翔发采购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内厝镇政府”),采购标的为“市容两违监督管理辅助服务”。该项目采购预算378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4年10月15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1月5日开标评标,11月6日发布结果公告。聚启诚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翔发采购公司于11月18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因聚启诚公司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要求,我局依法通知聚启诚公司对投诉书进行修改补正。经聚启诚公司修改补正,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正式受理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翔发采购公司、内厝镇政府和相关供应商厦门中创智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向翔发采购公司和内厝镇政府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做出之日,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未实际履行。
投诉人聚启诚公司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采购人评价材料造假。
聚启诚公司认为:经网上查询中标供应商关于该项目商务评分项目第11项涉及的类似项目业绩未果,其类似项目业绩采购人好评材料系虚假材料。
投诉请求:对中标供应商于上述评分项的证明材料进一步审查确认,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翔发采购公司及内厝镇政府答复意见:
中标人已对评分相关技术商务参数要求进行响应,提供的响应佐证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了三个业绩评价的证明材料,其中两个业绩的采购项目为翔发采购公司代理,证明材料中提供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真实有效;商务评分项目第11项并未要求提供中标(成交)公告,网上无法查到业绩信息不能直接证明业绩造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中创公司答复意见:
中创公司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不存在造假行为。
经调查,我局查明:
经查,本项目商务评分项目第11项规定:“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履约的类似项目业绩受到采购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每个良好评价的得1分,满分1分,需提供出具评价的采购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评价证明材料以及该项目对应的合同文本,否则不得分。”
我局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认定中创公司针对商务评分项第11项提交的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无不妥。投诉人因未查询到中创公司的类似项目业绩,便主观认为中创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采购人评价材料为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我局在调查处理投诉过程中,就中创公司投标文件中针对商务评分项第11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向相关单位调查求证,相关单位均予函复,并对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的程序,所需时间(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日止,共计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