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8-10-00-2025-004
- 备注/文号:翔财采〔2025〕2号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06
投诉人: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587-1号2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树雄
被投诉人1: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
被投诉人2: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松
相关供应商:厦门援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海鸣路510号一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志雄
投诉人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捷得晟公司”)参与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公司”)代理的“采购补充更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基本防护和灭火抢险装备(二次)”(采购项目编号:[350213]wx[GK]2024006-1)的采购过程中,对万翔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采购标的为“基本防护和灭火抢险装备”。该项目采购预算190.9907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1月20日开标评标,11月21日发布结果公告。苏州捷得晟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万翔公司于12月5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正式受理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万翔公司、区应急局和相关供应商厦门援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援蓝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向万翔公司和区应急局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苏州捷得晟公司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援蓝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过程中,存在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苏州捷得晟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苏州捷得晟公司认为:1.援蓝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攀索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索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数据与攀索公司在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数据不一致;2.援蓝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深圳市万安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迪公司”)的从业人数与深圳市万安迪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3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3.援蓝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公司”)的从业人数与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3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4.援蓝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兴化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兴化市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鑫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名称不一致;5.苏州捷得晟对攀索公司、万安迪公司、中裕公司和亚鑫公司是否为中小微企业并无异议,投诉的是援蓝公司填报的指标存在不真实的嫌疑,涉嫌随意填报,存在杜撰、作假、数据填写错误的情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投诉请求:请财政部门要求相关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查,根据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给出的合法有效数据确认中标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后,依法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依规对本项目中标单位予以处罚。
被投诉人万翔公司及区应急局答复意见:
1.关于制造商攀索公司。经查,投诉人在投诉函中提供的3项证据全部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结果公告所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由对应项目的中标人提供,并非由攀索公司提供,投诉人提出“经查,厦门援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所填报的攀索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三项指标与攀索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填报的三项指标不一致”与事实不符。质疑处理过程中,援蓝公司提供攀索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说明其针对本项目向援蓝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认定数据真实且有效。
2.关于制造商万安迪公司。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万安迪公司的社保信息,并非其从业人员人数信息,且此查询结果不足以改变万安迪公司是小型企业的事实。质疑处理过程中,援蓝公司提供了万安迪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说明其针对本项目向援蓝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认定数据真实且有效。
3.关于制造商中裕公司。投诉人在投诉书第7页列明制造商中裕公司所涉及的产品序号及产品名称为“序号19的有毒气体探测仪、序号20的可燃气体检测仪”与事实不符。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中裕公司的社保信息,并非其从业人员人数,且此查询结果不足以改变中裕公司是小型企业的事实。质疑处理过程中,援蓝公司提供了中裕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说明其针对本项目向援蓝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认定数据真实且有效。
4.关于制造商亚鑫公司。投诉人在投诉书第8页提出“厦门援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所填报的兴化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厂家名称与兴化市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名称不一致”,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可见漏掉“市”字并未影响投诉人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兴化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正确理解。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公司名称为“兴化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因此漏掉“市”并未造成制造商不明确或混淆的情况,且不足以改变亚鑫公司是小型企业的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证明内容一列写明“通过查询可知相关制造商的数据与中标单位兴化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报的数据不相一致”,但未针对此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质疑处理过程中,援蓝公司提供了亚鑫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说明其针对本项目向援蓝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认定数据真实且有效。
因此,投诉人基于其所述的“事实依据”最终得出“厦门援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填报的指标存在不真实的嫌疑,涉嫌随意填报,存在杜撰、作假、数据填写错误的情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结论不成立。同时,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存在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因此无法认定援蓝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数据谋取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的主观故意动机。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供应商援蓝公司答复意见:
援蓝公司确认攀索公司、万安迪公司、中裕公司、亚鑫公司为其提供的中小企业数据均为真实、准确。援蓝公司同时提供了攀索公司、万安迪公司、中裕公司、亚鑫公司出具的声明函、部分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及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记录。其中,攀索公司、万安迪公司、中裕公司、亚鑫公司出具的声明函显示上述四家公司为援蓝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数据且与援蓝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上述四家公司数据一致;部分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显示部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上述四家公司数据与援蓝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一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记录显示上述四家公司均在小微企业名录上。
经调查,我局查明:
一、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预留比例为100%。《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工业行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此外,招标文件明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采购项目属性为“货物类”,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分别向攀索公司、万安迪公司、中裕公司、亚鑫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相关单位均予函复。
上海市徐汇区新型工业化推进办公室书面回复称:“根据攀索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社保人数截屏等相关书面材料,该企业所属行业为工业,从业人数11人,营业收入2796万元,资产总额3547万元,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工业行业的微型企业标准”;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书面回复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第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的规定,依据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2023年统计年报数据,2024年深圳市万安迪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泰州市姜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回复称:“据统计部门反馈数据,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525933千元,资产总计1014619千元,从业人员期末数298人(查询人社部门该企业缴纳社保人数为290人)。根据上述划型标准,该企业用工人数不足300人,故认定为小型工业企业”;兴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回复称:“经与企业对接了解,兴化市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2066万元,资产总额4107万元,从业人员52人,符合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认为:攀索公司经其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业行业的微型企业,万安迪公司、中裕公司、亚鑫公司等三家公司分别经其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业行业的小型企业,与援蓝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于上述四家公司的企业划型一致。同时,援蓝公司提供了攀索公司、万安迪公司、中裕公司、亚鑫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声明函显示上述四家公司为援蓝公司提供了各自的中小企业数据,可以证明该数据并非援蓝公司杜撰。关于援蓝公司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要看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结合相关证据资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虽然援蓝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上述四家公司的数据与实际存在部分出入,但不影响攀索公司属于微型企业的认定,不影响万安迪公司、中裕公司、亚鑫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认定,不影响援蓝公司投标的有效性。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的程序,所需时间(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1日止,共计17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5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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