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厦门聚启诚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8W00CX76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鼓岩路1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梦奇
根据采购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采购人”)报告的材料,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司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市容两违巡查辅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213]HJGCZJ[GK]2024001,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采购人委托福建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就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于2024年9月2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你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448万元。
2024年11月5日,采购人经核查发现你司投标文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并向我局书面报告。
经核查,我局查明以下情况:1.该项目商务评分条款2-4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你司提供的四份业绩证明材料涉及的项目分别为“河湖巡查辅助服务项目”、“翔安区护林巡查”、“农业领域村居工作岗位社会化巡查辅助服务”、“基层治理辅助服务”。该项目商务评分条款2-5要求提供业主单位评价证明材料,你司提供的三份业主单位评价证明材料涉及的项目分别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两违’巡查服务”、“后勤保障巡查辅助服务”、“市容两违巡查辅助服务”。2.你司提供关于“河湖巡查辅助服务项目”的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履约证明等业绩证明材料均不属实。你司提供关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两违’巡查服务”、“后勤保障巡查辅助服务”、“市容两违巡查辅助服务”的业主好评证明、项目合同等业主单位评价证明材料均不属实。3.前述“河湖巡查辅助服务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及“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两违’巡查服务”、“后勤保障巡查辅助服务”、“市容两违巡查辅助服务”的业主单位评价证明材料是否得分不影响你司的评审排名。4.该项目采购预算450万元,未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合同已签订,未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市容两违巡查辅助服务”项目招标公告、结果公告;2.采购人《关于民安街道2024年购买市容两违监督管理辅助服务供应商涉嫌造假的函》;3.该项目招标文件;4.你司投标文件;5.该项目评分汇总表;6.相关协助调查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业主单位评价证明材料核查复函;7.《政府采购调查答复通知书》(翔财采检〔2024〕9号);8.你司致我局回复函;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翔财采〔2024〕8号);10.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
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你司确认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和业主单位评价证明材料不属实,并承认制作标书的员工对前述材料进行了修改。
我局认为你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2025年2月14日,我局向你司发出《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翔财罚先告字〔2025〕2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司复函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要求听证。
综合全案,你司提交虚假材料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罚情形。根据《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闽财规〔2023〕30号)第4项规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标准:“涉及采购预算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或者采购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为一般情形,应当“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你司违法程度一般。综上,我局对你司在省裁量标准第4项规定内选择较低标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中标金额(448万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元整(224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缴款码:35021325000001168672)缴入厦门市翔安区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