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厦门思品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2A5UB3Y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乐安北里96号102
法定代表人:李秀燕
根据采购人厦门市翔安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报告的材料,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司在“高中部图书馆定制柜、家具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213]HC[TP]2024003,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活动中放弃成交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确定你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138.4万元。
你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递交了《关于高中部图书馆定制柜、家具等(项目编号[350213]HC[TP]2024003)放弃中标声明函》,说明由于受大环境影响,你司部分项目未回款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按时供应所需设备,将影响项目工期,所以决定放弃该项目成交资格。
经核查,我局查明以下情况:1.该项目于2024年11月21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采购预算金额161.5万元,最高限价138.640109万元,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确定你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138.4万元。2.你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递交了《关于高中部图书馆定制柜、家具等(项目编号[350213]HC[TP]2024003)放弃中标声明函》,说明决定放弃该项目成交资格。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4年12月4日向你司发送《责任告知函》,告知你司放弃成交资格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司于12月5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书面回复称已知晓放弃成交资格的后果,并仍然坚持放弃成交资格。4.代理机构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该项目结果变更公告,确认你司放弃成交资格,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5.我局分别于2024年12月17日和28日两次向你司发出《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你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我局回复称经慎重研究仍决定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知晓并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6.该项目采购预算161.5万元,未收取谈判保证金。采购项目合同未签订,你司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高中部图书馆定制柜、家具等”项目谈判公告、结果公告、结果更正公告;2.代理机构《福建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3.你司《关于高中部图书馆定制柜、家具等(项目编号[350213]HC[TP]2024003)放弃中标声明函》;4.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关于“高中部图书馆定制柜、家具等”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报告》;5.我局《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6.你司《关于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的回复函》;7.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
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你司确认放弃成交行为为你司慎重研究后的决定,表示知晓后果并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
我局认为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2025年3月5日,我局向你司发出《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翔财罚先告字〔2025〕3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司复函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要求听证。
综合全案,你司在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形。根据《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闽财规〔2024〕46号)第10项规定“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标准:“涉及采购预算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为一般情形,应当“处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你司违法程度一般。综上,我局对你司在省裁量标准第10项规定内选择较低标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预算金额(161.5万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仟零柒拾伍元整(807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缴款码:35021325000001307193)缴入厦门市翔安区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