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12-01-04-2023-012
- 备注/文号:厦翔卫函〔2023〕1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5
钟柯委员:
您提出的《翔安区试点设立公职律师提升医疗机构法治管理水平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厦门市第五医院作为翔安区属综合性公立医院,采用聘请 法律顾问的模式,行使公职律师职责,保障医疗机构的法治管理水平。
(一)解决医疗纠纷方面。近三年,厦门市第五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案件32件,赔偿金额较大案件共4件,医院组织与患者家属调解的案件29件、属地镇街组织与患者家属调解的案件2件、区医调委介入与患者家属调解的案件1件,纠纷调解时均有法律顾问在场指导,并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涉及一般法律性事务。厦门市第五医院在各类合同的全流程管理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操作实施,严格做到制定、审查流程合法合规,在规避法律风险方面,市第五医院常年在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聘请法律顾问2名,保障医疗机构一般法律性事务。
(三)涉及其他法律性事务。近年来,市第五医院在未成年人、妇女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工作上成绩也较为突出,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药物临床试验、临床科研项目、诊疗新技术及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涉及人类生命伦理相关项目方案及附件的合法性评审方面,除了医院聘用的2名法律顾问、卫健局聘用的1名法律顾问,还可向区司法局设立的区级法律顾问团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层面保障已较为全面。
二、办理情况
目前,可借鉴的公职律师经验模式有三种,一是 “双轨制”,即在设立专职的公职律师和事务所的同时,发展兼职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二是从政府各职能部门中从事法律事务的公务员,在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后,经所在单位同意转为公职律师。三是聘用制,聘用具有律师资格或是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聘用具有法律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
鉴于机构内缺乏具备执业医师等医学背景且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人才的情况,厦门市第五医院近些年均按照“基本服务+绩效任务数”的模式聘用法律顾问,优势在于:一是经费的使用较前两种模式更为节约;二是在有更为优秀的律师资源时,医院可更加灵活自主地进行遴选聘用。
综上,为更大程度发挥医疗机构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法治管理水平重点,我局及所属医疗机构将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好功夫:一是建立更加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在普法、以案释法以及各种紧急方案(预案)中由法律顾问(法援)介入进行全面的讨论研究,以补齐医疗机构在尊法守法上的短板;三是推动人才的培养,鼓励系统内具备执业医师等医学背景的人员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来担任公职律师,最大程度降低医疗风险,推动医疗机构高效合法合规健康运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孙进兴
联 系 人:梁健
联系电话:0592-7880298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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