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13-07-09-2022-001
- 备注/文号:厦翔农〔2022〕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20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号)和厦门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耕地地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编号:厦财农指〔2021〕43号)文件精神,制定《翔安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确权耕地补贴发放与否及补贴对象、方式,由农场和镇街自行确定并核实到户。
(二)补贴依据。补贴所依据面积原则上为最新确权耕地面积,也可以采用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各镇(街)要根据耕地征用、设施农用地备案等具体情况,核减不予补贴面积。不予补贴情况如下: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也不纳入补贴。对长年抛荒地(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市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各镇(街)核定上报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区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镇街审核、张榜公示、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汇总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镇(街)。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村级登记工作要求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
(二)镇(街)审核。 镇(街)应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各村(居)上报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镇(街)审核无误后,同步组织在村(居)事务公示栏和区政府网站上同步进行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信息登记准确无误。公示信息应在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公示内容原则上包含公示通知、公示表格两部分。公示通知应明确公示事项,涉及补贴面积情况(补贴面积、后附表格页数等),公示时长,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公示表格应包含序号、姓名、补贴面积、页码等基本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汇总表经镇(街)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镇(街)审核工作要求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
(三)区级测算及下达。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对镇(街)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全区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拨付和历年结转资金),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并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镇(街)。
(四)资金拨付。各镇(街)应及时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于2022年6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
(五)数据录入。补贴数据由各镇(街)及时录入福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镇(街)要根据时间要求做好村级登记、镇(街)审核、公示和资金发放、数据录入工作。
(二)建立档案。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镇(街)、村(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四)序时推进工作。根据规定,必需于2022年3月底之前完成村级统计,2022年4月底之前完成镇(街)审核,并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含历年结余补贴资金),2022年6月25日前全部完成在线监管录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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