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13-07-10-2023-003
- 备注/文号:厦翔农〔2023〕14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日前,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将水土保持要求贯穿到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加强与行业部门沟通协调,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强化施工过程水土保持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弃土弃渣和植被损坏,切实控制和防治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水土保持章节,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范围、目标、措施、投资等内容。依法依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在施工准备前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事宜可咨询区农业农村局审批窗口,联系电话:7688050。
三、强化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管理
项目法人要进一步压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将水土保持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明确参建各方水土保持职责要求;项目施工单位要切实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工艺,同步实施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加强施工临时防护,坚决杜绝乱挖乱弃及超范围扰动等;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按批复方案要求严格落实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
四、加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附件:《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闽水〔2023〕19号)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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