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14-12-00-2017-001
- 备注/文号:厦翔建[2017]1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1-18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根据省审改办《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我局对承担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制定了审查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各有关科室、单位认真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
2017年1月18日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根据省审改办《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各办理环节
(一)受理环节
1.申报事项是否属于我局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按我局公布的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受理;
2.按照办事指南(附件1)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办事指南列明由我局自行提供或可从批文库提取的批文,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报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4.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是否与身份证相符;
5.跟踪、督促各环节办理人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工作;
6.通过窗口受理的:
(1)收取复印件的,应核实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未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校验章,注明日期,申请人签名;
(2)核对申报材料与系统录入的信息是否一致,申报表中的信息和申报的其他纸质材料是否一致;
(3)准确出具受理单、补件单、不予受理、退件等各类凭证;
(4)不得要求或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办事指南中未列明的申报材料;
(5)检查申报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
(6)指导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存在的问题及需补充的材料。
7.通过网上受理的:
(1)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材料是否清晰。若申请的电子材料损坏或模糊,则要求申请人更正对应材料;
(2)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材料是否齐全;
(3)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材料是否明显存在虚假、伪造;
(4)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指导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存在的问题及需补充的材料;
(5)窗口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注明原因。受理的,进入承办环节。
岗位责任人:窗口人员及后台人员
(二)承办环节
业务承办人负责对申请内容进行核查,在审批表中提出意见后,报相关领导审批。
岗位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三)批准环节
主要审核审批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按时高效,并根据承办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准意见。审查的内容:
1.是否按规定流程办理,特殊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
3.批文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4.对不予许可,是否按规定告知申请人行政救济权利。
岗位责任人:审批首席代表
(四)文书制作环节
1.核对批文,加盖审批专用公章或电子公章;
2.将批文上传到审批系统。
岗位责任人:窗口人员
(五)送达环节
1.如属须缴费事项,核实是否已缴费;
2.出具送达回证,送达人和领件人分别签字。通过网上受理的,窗口人员发放审批结果时,核实纸质与电子材料是否一致。
岗位责任人:窗口人员
二、审查注意事项
1.按照有关规定:(1)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且内容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2)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2.示范文本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得照搬照抄,应据实填写,有关要件和内容要齐全、规范、准确。
三、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不同的审查工作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翔安区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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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21302000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