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504-03-06-2018-009
- 备注/文号:厦翔安监〔2018〕6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31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省、市、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紧密联系安全生产实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当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排头兵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任务措施
按照工作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认真探索,及时总结。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务网站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在运用政务网站等基本载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运用微博、微信、媒体报刊、宣传册等载体创新公开形式。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开展试点。重点解决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当、执法不公、执法文书不规范。
(1)实现全程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规范文字记录。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同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电子档案。
(3)推行音像记录(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后推行)。
(4)发挥记录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执法监督、行政决策、复议应诉、舆情应对、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工作中的作用。
(1)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统一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2016年版),规范整理装订执法案卷,进一步推行建立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牵头部门:办公室、执法大队,责任部门:各业务组)
(2)加强监察执法培训,选送监察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安监系统和市法制局执法业务培训,办理执法证件,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流程,熟练掌握执法文书的使用,明确执法标准。(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办公室、各业务组、执法大队)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统计分析制度,汇总分析和充分利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一步改进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水平。(牵头部门:办公室、执法大队,责任部门:各业务组)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重大执法决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严守法律底线。
(1)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组室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并与法律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2)发挥局法律顾问在法律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进行审核,对法律顾问的意见,执行部门应当充分考虑。
2.确定审核范围。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原则上应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业务组、执法大队)
4.细化审核程序。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业务组、执法大队)
三、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根据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局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区法制办备案。(责任部门:办公室)
2.参加培训。组织审核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监察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三项制度组织推动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效率。(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业务组、执法大队)
规范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规范实施三项制度。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业务组、执法大队)
及时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接受上级组织开展的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针对在制度建设、信息报送、实施过程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举一反三,不断完善提高。(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业务组、执法大队)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执法大队、各业务组室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区安监局成立由卢成家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厦门市翔安区安监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二)强化统筹衔接。要将开展试点工作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安监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各级政府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附件:1.翔安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3.翔安区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试行)
4.翔安区安监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5.翔安区安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翔安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组(室)、执法支队,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本制度要求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需公示的具体内容局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务会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由各组(室)具体实施,局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各相关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本组(室)所承担执法职责范围内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制作、报送和更新工作。各组(室)负责人应当对拟公示的信息认真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八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安监局机关执法机构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翔安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市安监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厦门市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存储,并在备份后定期将声像资料移交办公室保管。
第十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本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或其他保管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八条 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办公室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翔安区安监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和《关于在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局机关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征收决定、重大行政检查决定以及局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除外);
(四)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法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九)经局务会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局机关、各承办组(室)(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在调(审)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应当送局机关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五)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六)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局机关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局机关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局机关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局机关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建议;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合理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出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建议;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局机关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 局机关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局机关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卷宗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承办机构收到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请复审一次;经复审,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申请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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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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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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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审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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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办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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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机 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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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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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表
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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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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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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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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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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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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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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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安监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
组
副组长:梅洪伟(执法大队主任科员)
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梅洪伟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有其他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附件4:另附
附件5:
翔安区安监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组长:卢成家
常务副组长:吴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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