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504-03-06-2018-011
- 备注/文号:厦翔安监〔2018〕7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10
局机关,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为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工作,充分发挥失信惩戒机制的警示震慑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告知书
2.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3.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确认书
4.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
5.
单”管理申请表
7.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
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0日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
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精神,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一)纳入联合惩戒管理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联合惩戒的操作程序
局机关各组室、执法大队等单位是落实和开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的执行主体(以下统称执行主体),要严格按照“谁监管、谁查处、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等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审核、告知、异议处理、报送、移出等工作:
(一)信息采集。执行主体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认真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和保全(参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每条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含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信行为情况、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伤亡人数、事故简况、事故原因、事故定性及其违法行为等;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具体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者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区安监局应先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再下发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2)。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拟被纳入联合惩戒或 “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区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辩。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在限期内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区安监局直接下发《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3、4)。
(三)信息报送。局机关各组室、执法大队等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收集汇总本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信息报送表见附件5)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区安监局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信用办)汇总;区局信用办汇总后提请区局信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通过,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审签报送市安监局,并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审议后予以公布。区安监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信息,在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区政府网站即时发布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关信息。
(四)信息移出。
三、落实惩戒措施
区安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一)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的措施: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备忘录》和有关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1、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2、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3、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4、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5、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6、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7、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8、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9、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10、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11、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12、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13、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14、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15、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16、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17、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8、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19、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20、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21、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强化职责落实。局机关各组(室)、执法大队要对照实施方案细化,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快与本级信用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对接,实现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在行政许可、评先评优、绩效考评等领域加强用信,并协同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做好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判决执行等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组室、执法大队要积极落实本方案,加强协作,共同推进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收集落实情况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送给信用办及相关负责人。
厦*安监信用〔20**〕*号
:
的行为。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区安监局地址:厦门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8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厦*安监信用〔20**〕*号
:
的行为。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8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厦*安监信用〔20**〕*号
:
的行为。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将你单位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管理期限为1年(自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请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移除申请。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8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厦*安监信用〔20**〕*号
:
的行为。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将你单位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管理期限为1年(自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请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移除申请。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8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失信行为简况 |
信息采集机关 |
是否纳入“黑名单” |
纳入“黑名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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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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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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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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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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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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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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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
本单位于年月日被纳入 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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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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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事项 |
我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间,无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管理期限届满,申请将我单位移出联合惩戒对象。 (单位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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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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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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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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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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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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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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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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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
该单位于年月日被纳入 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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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审查验 收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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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审查验 收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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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审核 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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