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差旅费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务出行审批手续,规范差旅费报销程序。根据《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25号)和《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翔财综〔2014〕31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将《内厝镇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内厝镇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市直机关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厦财行〔2016〕33号)《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翔财综〔2014〕31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审批制度,实行一事一批,公务出行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分管领导及镇主要领导批准,严格执行外出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任务、人数、天数、地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先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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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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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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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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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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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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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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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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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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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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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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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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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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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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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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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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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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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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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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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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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交通工具。
第八条 选择乘坐飞机出行的,应当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购票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渠道当中的任意一种渠道购买公务机票(GP开头机票为公务机票),并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一)登陆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或登录“公务行”APP自助购票。
(二)委托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代理机构购买公务机票。
(三)如购票人查询到以上两种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如电商平台)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票价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购票人可以自行购买,但应当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出差人员凭公务卡可以获赠交通意外保险的或由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标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信等费用。
第十九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探亲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下标准开支:
(一)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销三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但出租机动车辆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四)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火车硬席卧铺费报销,多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探亲人员使用个人交通工具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探亲期间,个人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负责,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往返途中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三)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探亲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通信费、人身意外伤害险、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本人自理,不得报销。
第七章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
第二十四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跨岛内外,以及岛外非相邻区(海沧区与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与翔安区)之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出行,不包括因经常性工作事项而发生的公务出行。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根据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研通知、检查通知等书面材料,填写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审批单,报部门分管领导及镇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私家车),市内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二)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乘坐本单位或外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以及本单位或外单位租用的车辆),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市内交通费不在报销。
第二十六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时间不足一天或一天内多次往返的,按照一天的费用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按照培训费相关制度执行,往返培训地点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培训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多次往返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按照批准的天数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凡由单位安排就餐的,不在报销伙食补助费。因工作时间较长确需午休的,应报镇主要领导批准,午休钟点房费用在每人每天200元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并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统一核算。
第三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出差到目的地乘坐火车连续时间超过6小时(含6小时)的。乘坐当日除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之外,增加补助一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外出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 镇经服办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镇经服办应当强化对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重大问题向镇党委政府及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镇经服办定期会同镇纪委、镇党建办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述行为之一的。由镇经服办会同镇纪委、镇党政办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镇党委政府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我镇不再单独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含公杂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由我镇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经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有新修订相关管理办法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附件:《内厝镇公务出行(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审批单》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