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204-09-03-2022-007
- 备注/文号:厦翔香街办〔2022〕8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01
各内设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现将《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香山街道辖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街道办事处除外)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辖区内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以及建设单位、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以《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为准。
小散工程按照建设资金来源,分为一类项目(财政投资项目)、二类项目(社会出资项目)、三类项目(政府奖补项目),零星作业均划为四类项目。
第四条【监管原则】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网格化安全巡查为主、购买服务和社会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公众采取举报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机构职责分工】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整治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建设副主任具体负责,由内设办公室在辖区内开展以下工作。
街道社区建设办(下简称“社建办”)负责统筹协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管理及安全巡查工作职责,其中信息管理职责包括:组织和指导社区开展信息登记工作,收集汇总上报信息登记、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负责不定期抽查社区信息登记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安全巡查职责包括:负责建立和管理专职安全监管员队伍(可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负责组织日常安全巡查,建立安全巡查台账;负责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现场复核和完工核销;发现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进行登记,并转报社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并相应处置,对拒不整改的报送综合执法办公室处理;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和指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综合执法办公室(下简称“综合执法办”)负责联系执法中队或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履行执法查处职责,具体包括:负责对社建办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信息报送,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社建办。
执法中队负责“两违”和违反文明施工问题的查处,及时查处制止无手续建设和有手续超面积建设,坚决遏制新增“两违”和房屋“长高长胖”现象;监督落实文明施工规定,督促做好工程施工和拆除中降尘降噪;依法查处乱倾倒建筑废土行为。负责对社建办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超出执法权限的,及时上报区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街道其他相关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相关纳管工作。
第七条【社区职责】社区履行以下职责: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设立社区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指定专人进行信息登记指导,负责收集汇总本社区信息登记台账;配合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配合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和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业主的责任】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开工前,按本细则要求办理信息登记,并依法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施工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违法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将小散工程依法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或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建设单位或业主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未积极履行建设单位或业主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施工或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未积极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自愿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四章 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内容
第十条【纳管工作内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具体纳管工作包括“信息登记”“现场复核”“安全巡查”“执法处理”“完工核销”等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登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施前,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在社区指导下通过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登记。社建办对信息作形式审查,对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补正;对不符合信息登记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受理回执》及《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上述回执及承诺书、告知书张贴在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醒目位置;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现场复核】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完成信息登记后,原则上由社建办组织专职安全监管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主体、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具体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重新进行信息登记;对符合要求的,开展相应安全巡查。
第十三条【安全巡查】社建办应组织专职安全监管员按照网格化等有关工作要求,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安全巡查工作。巡查发现未进行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的(重点巡查农村自建房和农村经营性自建房擅自改扩建、改变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应立即制止及时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并通知社区;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照项目类别进行分类处置;对拒不执行的,及时上报综合执法办和执法中队。
第十四条【执法处理】对于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综合执法办联系执法中队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超出权限的,由执法中队按执法事权分工上报区级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完工核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完工后,社建办及时将完工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完工核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文件解释】 本细则由社区建设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指引
2.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指引
3.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隐患处置指引
4.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指引
附件1
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指引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登记申报、信息登记审查、信息现场复核、登记结果告知和完工信息核销等五个内容。
一、信息登记申报
社区负责具体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工作,设立社区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进行信息登记指导,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并告知安全纳管流程。农村建房可由社建办结合审批环节,指导建设单位进行信息登记。
二、信息登记审查
社建办对信息登记作形式审查,建立台账,掌握小散工程的主体、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信息。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补正。
(一)对符合信息登记条件的,通过系统核发《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受理回执》及《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并通知社区,由其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领取、打印、签署上述内容并张贴在现场醒目位置。
(二)对不符合信息登记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
1.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后方可开工,并及时上报综合执法办转区相关部门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2.属于依法依规应予以禁止或者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安全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信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按监管权限及时上报综合执法办跟进处理。
3.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况的,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社建办应及时开展后续信息现场复核及安全巡查工作。
三、信息现场复核
信息登记完成后,社建办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组织专职安全监管员对登记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农村建房可结合定位放线工作开展信息现场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由社区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重新进行信息登记;符合要求的,开展安全巡查。
四、完工信息核销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完工后,由社区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发起完工信息核销申请,经专职安全监管员进行完工核销复核后,社建办通过信息登记平台核销项目信息。
附件2
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指引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由社建办组织专职安全监管员具体实施。本指引包括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项目分类、安全巡查机构工作内容、专职安全监管员工作内容三部分内容。
一、安全巡查工作内容
1. 建立专职安全监管员队伍,根据本街道各社区辖区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员,不定期公布各社区专职安全监管员名单,并定期组织专职安全监管员业务培训教育。
2. 根据全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情况,制定巡查计划,指派并督促专职安全监管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安全巡查台账。
3. 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现场复核。
4. 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完工核销。
5. 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 发现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进行信息登记,并转报社区。
7.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照项目类别进行分类处置,对拒不执行的,及时上报综合执法办。
二、项目分类及相应处理方式
辖区内小散工程按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分为一类项目(财政投资项目)、二类项目(社会出资项目)、三类项目(政府奖补项目),零星作业均划为四类项目。街道按照项目类别分别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一)一类项目(财政投资项目)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信息管理机构可形成报告,报送给区相关行业部门,由区相关行业部门采用行业监管手段督促责任主体整改。
(二)二类项目(社会出资项目)
按照业主承诺及村规民约等予以约束,督促业主闭合整改。
(三)三类项目(政府奖补项目)
采用政策奖补调控方式,督促业主闭合整改。
(四)四类项目(零星作业)
主要采取村规民约和教育劝阻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专职安全监管员工作内容
1. 根据安全巡查工作安排,开展信息登记后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现场复核,主要复核信息登记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相一致,并将现场复核情况通过信息平台反馈给信息管理机构。
2. 对所负责监管的社区开展安全巡查。其中农村建房(一类项目)巡查应结合农村建房“四到场”要求,在定位放样、基槽开挖、施工关键节点、竣工验收等四个环节均必须到场巡查。
3. 对未进行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的或现场复核发现信息登记不准确的,应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并通知社区;对拒不执行的,及时上报综合执法办。
4. 对照检查要点及检查表等进行巡查,发现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的应立即制止,并上报巡查系统,同时发出问题整改单,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进行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及时上报综合执法办。
5. 开展完工核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完工后,及时将完工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完工核销。
6. 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应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执法查处机构依法查处。
附表2-1. 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要点
2-2.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控停清单
2-3. 防护措施安全专项检查表
2-4. 预防高坠安全专项检查表
2-5. 预防触电安全专项检查表
2-6. 预防物体打击安全专项检查表
2-7. 预防脚手架坍塌安全专项检查表
2-8. 预防模板支架坍塌安全专项检查表
2-9.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2-10. 施工机具安全专项检查表
2-11. 基坑、沟槽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检查表
2-1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2-13. 电、气焊(割)作业(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2-14.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问题整改表
附表2-1
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要点
|
序号 |
巡 查 内 容 |
巡查结果 |
整改措施 (结果为否时) |
|
|
是 |
否 |
|||
|
1. |
是否办理开工信息登记手续,并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开工信息登记表;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
||
|
2. |
是否签署风险告知书,并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风险告知书;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
||
|
3. |
是否签署承诺书,并在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承诺书;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
||
|
4. |
特种作业(设备)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涉及必须委托施工企业情形的,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作业;(日常巡查人员若对该项内容难以辨别,可跳过)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
||
|
5. |
小散工程是否有施工作业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
||
|
6. |
是否对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是否有工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档案记录,是否有签字;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
||
|
7. |
现场专职安全监管员是否到岗履职; 是否有每天安全检查情况台账;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后续持续跟进检查并上报情况。 |
||
|
8. |
高处作业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穿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具;高处作业梯子是否垫高使用; |
立即制止,并按规定上报。 |
||
|
9. |
电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用电作业的环境是否积水,电缆电线是否破旧、裸露,是否设置地线;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
||
|
10. |
电、气焊(切割)工是否持证上岗,工具、设备等是否具有合格证,施工时是否按照要求穿戴防护用具;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
||
|
11. |
临街通道或人行通道是否搭设安全防护棚;作业范围是否设置隔离警戒区并有警示标识;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
||
|
12. |
临边、洞口等易坠落处是否设有防护栏杆、警示标志;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
||
|
13. |
与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的其他问题。 |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
||
附表2-2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控停清单
|
序号 |
类型 |
具体情形 |
处罚措施 |
|
1 |
信息登记 |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或提供虚假登记信息逃避安全生产责任,或把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逃避监管的; |
存在有关情形的,一律控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
|
2 |
资质资格 |
涉及必须委托施工企业情形的,未委托或委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涉及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不符合要求的; |
|
|
施工方案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其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 |
||
|
4 |
地下管线、周边设施保护 |
工程开工前,未落实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铁、燃气等)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
|
|
5 |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建设单位或业主未会同施工方,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 |
||
|
6 |
人员配备 |
涉及必须委托施工单位情形的,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的; |
|
|
7 |
培训及合格证书 |
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无安全资格证、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
|
8 |
技术交底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 |
|
|
9 |
防护用具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或提供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的; |
|
|
10 |
验收情况 |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按照要求进行验收的;起重机械、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边及洞口防护、作业平台、登高设施、吊具、索具、安全防护用具等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
11 |
警示标识、消防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
|
12 |
自查自纠 |
未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记录每天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处理情况、建立检查台账的; |
|
|
13 |
安全生产条件 |
在预防高坠、预防触电、预防物体打击、预防坍塌、预防起重机械伤害、预防中毒窒息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具体检查表格见附表2-13)。 |
附表2-3
防护措施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部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情 况 |
需要采取的措施 |
|
1 |
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
||
|
2 |
在建工程外脚手架架体外侧是否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是否严密;安全网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
||
|
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安全带系挂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带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
|||
|
4 |
工作面边沿是否有临边防护;临边防护设施的构造、强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
|
5 |
在建工程的孔、洞是否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
||
|
6 |
在建工程的通道口是否搭设防护棚或防护是否严密、牢固;防护棚两侧是否进行封闭;防护棚宽度是否大于通道口宽度;防护棚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护棚的材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2-4
预防高坠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部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情 况 |
需采取的 措施 |
|
1 |
高处作业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
|
2 |
施工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教育,考核合格; |
||
|
是否按要求组织作业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
|||
|
4 |
高处作业是否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是否违规单人现场作业; |
||
|
5 |
高处作业人员是否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穿戴使用; |
||
|
6 |
高处作业工具是否有防坠落措施,用完的工具是否随手放入工具袋; |
||
|
7 |
高处作业地面是否清洁、平整,作业梯是否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是否有防滑动的设置,安全绳是否挂靠于牢固处且长度适当。 |
||
|
8 |
高处作业移动操作平台高度是否不大于5m,高宽比是否大于2:1;落地式操作平台高度是否不大于15m,高宽比是否不大于3:1; |
||
|
9 |
操作平台是否设有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防护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
||
|
10 |
悬空作业是否有固定立足点,立足处的设置是否牢靠,是否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 |
||
|
11 |
是否违规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
|
12 |
在轻质型材屋面上作业,是否搭设临时走道板,是否违规在轻质型材上行走; |
||
|
13 |
危险作业是否设置警示区,是否安排有专人监护;是否违规在同一垂直作业面内交叉作业; |
||
|
14 |
洞口临边防护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绳、安全兜网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
|
15 |
是否违规在夜间高处作业;是否违规在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室外高处作业。 |
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2-5
预防触电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部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情 况 |
需要采取的措施 |
|
1 |
不得使用双色线替代任何相线和工作零线; |
||
|
2 |
每台机具是否有单独的开关箱; |
||
|
开关箱是否有漏电保护器,保护器是否有效; |
|||
|
4 |
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应不大于3米; |
||
|
5 |
电缆电线是否破损; |
||
|
6 |
电缆电线接头是否裸露; |
||
|
7 |
电缆电线是否拖地浸水; |
||
|
8 |
室内220V灯具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米; |
||
|
9 |
离地面高度低于2.5米的照明电源电压是否为安全电压; |
||
|
10 |
金属照明灯具外壳是否接地; |
||
|
11 |
是否备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标识牌; |
||
|
12 |
交流焊机是否有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 |
||
|
13 |
电工是否持证上岗。 |
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2-6
预防物体打击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部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情 况 |
需要采取的措施 |
|
1 |
作业人员是否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 |
||
|
2 |
高空、吊装、拆除等作业时是否有围栏、安全警示和专人监护; |
||
|
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有工具袋,是否有随手乱放现象; |
|||
|
4 |
是否有高空抛物现象; |
||
|
5 |
是否存在上下违章交叉作业、水平隔离措施是否到位; |
||
|
6 |
洞口、临边部位等水平防护设施是否到位; |
||
|
7 |
是否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是否防护到位; |
||
|
8 |
物料是否堆放平稳、有无超高堆放、远离洞口和临边; |
||
|
9 |
拆除作业时建筑垃圾、物料等是否及时清运; |
||
|
10 |
物料吊运时是否安全可靠; |
||
|
11 |
吊运易散落物料是否采用专用吊具; |
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2-7
预防脚手架坍塌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部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情 况 |
需采取的措施 |
|
1 |
架体搭拆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查,需专家论证的方案是否组织专家论证; |
||
|
2 |
立杆基础是否平整压实,是否采取排水措施,底部是否设置垫板,纵横向扫地杆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 |
||
|
立杆、纵、横向水平杆间距是否按方案搭设,是否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斜撑,剪刀撑,斜杆的接长或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的固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
|
4 |
作业层脚手板是否满铺及铺设牢固,脚手板材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作业层防护栏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架体外侧是否用安全网封闭; |
||
|
5 |
架体与建筑结构是否按照两步三跨间距采用刚性连墙件可靠拉结;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是否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
||
|
6 |
脚手架使用期间,是否存在提前拆除主节点处的连墙件、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等情况; |
||
|
7 |
脚手架搭拆作业是否设置安全警戒区有专人监护,是否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
||
|
8 |
钢管、扣件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否存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穿孔、脱焊、螺栓松动等情况; |
||
|
9 |
作业前是否按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留有文字记录; |
||
|
10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人证相符;现场作业人员是否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 |
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2-8
预防模板支架坍塌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部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情 况 |
需采取的措施 |
|
1 |
模板支架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查,需专家论证的方案是否组织专家论证; |
||
|
2 |
模板支架基础是否坚实平整,支架底部是否设置底座或垫板,是否设置排水措施,是否设置扫地杆; |
||
|
立杆纵、横间距,水平杆步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及水平剪刀撑; |
|||
|
4 |
立杆顶部自由端高度、顶托螺杆伸出长度是否符合要求,支架的基础沉降、架体变形是否采取监测措施; |
||
|
5 |
支架高宽比超过规定时,是否采取与建筑结构刚性连接或增加架体宽度等安全措施; |
||
|
6 |
浇筑混凝土时是否对混凝土堆积高度进行控制; |
||
|
7 |
模板支架材料进场前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是否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否存在严重锈蚀、弯曲、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等情况; |
||
|
8 |
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相关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拆除; |
||
|
9 |
是否按要求组织作业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手续是否齐全; |
||
|
10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人证相符; |
||
|
11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 |
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2-9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部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情 况 |
需要采取的措施 |
|
1 |
起重吊装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查; |
||
|
2 |
起重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
|
是否按要求组织作业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
|||
|
4 |
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是否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
||
|
5 |
起重机械是否取得检验报告,并处于有效期; |
||
|
6 |
机械是否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
||
|
7 |
吊具、索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
|
8 |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
||
|
9 |
起重臂覆盖范围是否设置警戒区域; |
||
|
10 |
吊装区域存在变压器、架空线路、地下管线的是否采取防护措施; |
||
|
11 |
吊运易散落物料时是否使用专用吊具; |
||
|
12 |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
|
13 |
作业处地面承载力是否符合要求,全部支腿应完全展开,枕木或钢板应垫实。 |
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2-10
施工机具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部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情 况 |
需采取的措施 |
|
1 |
平刨机是否设置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是否设置防护罩;机具是否做保护接零或设置漏电保护器。 |
||
|
2 |
圆盘锯是否设置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是否设置防护罩;机具是否做保护接零或设置漏电保护器。 |
||
|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是否采取保护接零或设置漏电保护器;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手持电动工具应禁止随意接长电源线; |
|||
|
4 |
钢筋机械是否做保护接零或设置漏电保护器;钢筋加工区是否设置防护棚;钢筋冷拉作业区是否设置防护栏板 ;机具传动部位是否设置防护罩; |
||
|
5 |
电焊机是否做保护接零或设置漏电保护器;是否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电焊机一次线长度是否超过规定或进行穿管保护;二次线是否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二次线长度是否超过规定或绝缘层老化;电焊机是否设置防雨罩或接线柱设置防护罩; |
||
|
6 |
搅拌机是否做保护接零或设置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搅拌机上料斗是否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机具传动部位是否设置防护罩;场地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棚; |
||
|
7 |
气瓶是否安装减压器;乙炔瓶是否安装回火防止器;气瓶间距应小于5m或与明火距离小于10m是否采取隔离措施;气瓶是否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气瓶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
||
|
8 |
翻斗车制动、转向装置是否灵敏;驾驶员是否持证操作;是否行车载人或违章行车; |
||
|
9 |
潜水泵是否做保护接零或设置漏电保护器;负荷线是否使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负荷线是否有接头; |
||
|
10 |
振捣器是否做保护接零或设置漏电保护器;振捣器是否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线长度是否超过30m;操作人员是否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
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2-11
基坑、沟槽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部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情 况 |
需采取的措施 |
|
1 |
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查,需专家论证的方案是否组织专家论证; |
||
|
2 |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沟槽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 |
||
|
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 |
|||
|
4 |
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拆除支撑时是否达到拆除条件; |
||
|
5 |
基坑、沟槽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是否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
||
|
6 |
基坑、沟槽周边是否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
||
|
7 |
基坑、沟槽施工是否采取截排水措施,以防止出现积水和流沙; |
||
|
8 |
汛期施工时是否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证排水畅通; |
||
|
9 |
基坑、沟槽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是否指定专人对基坑、沟槽周边进行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时是否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
||
|
10 |
开挖过程是否有专人监护,出现紧急情况时,是否做到及时处理。 |
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2-1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部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情 况 |
需采取的措施 |
|
1 |
作业行为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在作业现场张挂作业审批表; |
||
|
2 |
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
||
|
4 |
是否有通风措施,是否进行检测; |
||
|
5 |
作业空间内所使用的临电线缆绝缘效果是否良好; |
||
|
6 |
作业空间内所使用的用电设备是否已有开关箱,开关箱应设置在方便操作的临近位置;开关箱内是否安设了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灵敏、有效; |
||
|
7 |
是否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员是否配备相应的通信器材; |
||
|
8 |
作业现场附近是否已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 |
||
|
9 |
作业现场是否张挂安全警示标志; |
||
|
10 |
作业人员工作时间是否超时。 |
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2-13
电、气焊(割)作业(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部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情 况 |
需采取的措施 |
|
1 |
焊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
||
|
2 |
电、气焊(切割)作业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
||
|
电、气焊(切割)机械是否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
|||
|
4 |
电、气焊(切割)现场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 |
||
|
5 |
电、气焊(切割)工具、设备等是否有合格证; |
||
|
6 |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是否小于5m,其电源进线处是否设置防护罩; |
||
|
7 |
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是否有检查和维护记录; |
||
|
8 |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是否符合要求; |
||
|
9 |
交流电焊机械是否装配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
||
|
10 |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是否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电缆长度是否小于30m;是否违规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
||
|
11 |
电、气焊(切割)现场10m范围内,是否有堆放氧气瓶、乙炔气瓶及其他易燃物品;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存放间距是否小于5m; |
||
|
12 |
乙炔气瓶是否平放;气瓶是否处于暴晒环境中; |
||
|
13 |
氧气瓶是否安装减压器;乙炔瓶是否安装回火防止器; |
||
|
14 |
是否违规在露天冒雨电、气焊(割)作业; |
||
|
15 |
是否违规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承载受力构件上进行电、气焊(割)作业; |
||
|
16 |
是否违规在有可燃材料的部位进行电、气焊(割)作业; |
||
|
17 |
是否违规在有可燃蒸汽、气体、粉尘或禁止明火的危险场所进行电、气焊(割)作业; |
||
|
18 |
是否违规同时与油漆、喷涂、脱漆、木工等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
||
|
19 |
在容器内施焊时,是否按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防护; |
||
|
20 |
在高处动火作业时,是否清除地面易燃易爆物品;作业部位下方是否设置接渣容器;作业部位及地面是否配备灭火器材;是否有专人监护; |
||
|
21 |
电、气焊(割)作业结束或离开现场时,是否切断电源、气源;是否违规放置在易燃、易爆和可燃物上。 |
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2-14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问题整改表
(编号: ) 时间: 年 月 日
|
信息登记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位置 |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
存在问题 |
存在问题: (针对现场巡查发现问题,逐一列明,提出指导规范意见和整改要求,并拍照取证) |
|||||
|
整改要求 |
整改要求: (一)停工整改,在未整改完毕及验收合格之前不得继续施工。 (二)限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整改期限结束2日内通知巡查人现场复查。 |
|||||
|
到场 人员 |
建设单位或业主 |
签收日期: |
生产经营单位 |
签收日期: |
||
|
专职安全监管员 |
其他人员 |
|||||
注:本表专职安全监管员、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各1份。
年 月 日
附件3
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隐患处置指引
为有效指引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隐患处置工作,制定本指引。综合执法办应当与社建办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一、社建办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拒不执行的,由社区建设办报送综合执法办。综合执法办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进行查处。
二、社建办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及时上报区相关执法机构,由其依法查处。
三、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附表3-1.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常见安全生产违法
违规行为隐患处置表
附表3-1
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隐患处置表
|
责任主体 |
类别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执法措施 |
|
建设单位 (业主) |
综合方面 |
1 |
依法应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的,未将小散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 |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
2 |
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
|
施工单位 |
业务承揽 |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小散工程 |
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施工单位存在出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承揽小散工程 |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
||
|
施工单位 |
业务承揽 |
5 |
转包或违法分包小散工程 |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
|
6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1.责令停止施工;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
|
7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1.责令停止施工;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
|
安全管理 |
8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或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业整顿; 3.罚款。 |
|
|
9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
|
施工单位 |
安全管理 |
10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业整顿; 3.罚款。 |
|
11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
|
1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
13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业整顿; 3.罚款。 |
||
|
14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
|
15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1.责令限期改正; 2.责令停业整顿; 3.罚款;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
|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
文明施工 |
16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1.责令限期改正; 2.责令停业整顿; 3.罚款。 |
|
17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
|
18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职 |
19 |
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责令限期改正; 2.责令停业整顿; 3.罚款; 4.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20 |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
21 |
未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
|
22 |
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 |
|||||
|
安全员履职 |
23 |
未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 |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24 |
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处理的 |
|||||
|
25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处理的,未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
|
安管人员证书管理 |
26 |
“安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
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修正或有新的法律法规,则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4
香山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指引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为确实明确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本指引包括建设单位或业主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农村建房的建房人是建设活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一、建设单位或业主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开工前,按要求办理信息登记。并将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工程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不得决绝、阻挠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施工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巡查。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3.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4.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对于涉及高空作业(特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零星作业,应督促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施工或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2.施工或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3.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4.根据施工作业需求,配备安全梯、高处作业安全操作平台、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等防护工具和用品,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6.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7.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8.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附表4-1. 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4-2. 高处作业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3. 安全防护用品技术要求
4-4. 洞口临边防护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5. 施工临时用电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6. 施工机具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7. 基坑、沟槽工程施工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8. 脚手架施工作业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9. 模板支架施工作业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10. 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11. 电、气焊(割)作业(动火作业)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12. 起重吊装作业施工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13. 人工拆除施工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14. 施工现场消防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15. 高处坠落风险防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16. 触电风险防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17. 物体打击风险防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4-18. 坍塌风险防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附表4-1
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1. 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
2. 应在作业现场明显位置张贴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安全警示牌。
3. 应配合检查,主动出示《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
4. 应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5. 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涉及粉尘、噪声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6. 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室外作业。
7. 高处、密闭空间作业不得在夜间进行,地面危险区域应设置警措施,同一垂直作业面内不得交叉作业。
8. 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附表4-2
高处作业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高处作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2.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粉尘、噪声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使用的工具应有防坠落措施,用完的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3. 作业平台、作业梯应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应有防滑动的措施,并有监护人员。
4. 高处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落地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操作平台应设防护栏杆,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5. 悬空作业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应有可靠的防坠落安全绳悬挂点。
6. 高处吊绳作业,必须采用操作绳、安全绳双绳作业,且操作绳、安全绳必须扎紧系牢,绳子下端必须接触地面。
7. 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设施,需经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班组人员逐一检查、验收合格,每次作业前应再次检查确认。
8. 高处作业不得在夜间进行,地面危险区域应设置警戒,并安排专人监护,同一垂直作业面内不得交叉作业。
9. 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
10. 高处作业还应满足:同一梯子不得两人同时作业;梯子不得垫高使用,梯子踏步不得缺失;脚手架操作层严禁架设梯子作业;在轻质型材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附表4-3
安全防护用品技术要求
1. 安全网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安全网材质、规格、物理性能、耐火性、阻燃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规定。安全网应有产品合格证明。
(2)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应为10cm×10cm面积上大于或等于2000目。
(3)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2. 安全帽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方应统一采购并及时发放合格的安全帽,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帽应及时更换。
(2)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者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
(3)安全帽应正确使用,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3. 安全带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安全带》GB 6095标准,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安全带有效期一般为3~5年,使用2年后应做批量抽验。
(2)安全带应做到高挂低用,挂在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3)安全带使用后有专人负责,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4)班前应仔细检查安全带有无破损。
4. 绝缘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在带电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绝缘鞋应符合《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GB12011标准,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应根据作业场所电压高低正确选用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为安全辅助用具使用,高压绝缘鞋(靴)可以作为高压和低压电气设备上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3)应注意防潮,受潮后严禁使用。鞋底被异物刺穿后不得使用。
5. 绝缘手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在带电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必须穿戴绝缘手套。绝缘手套应符合《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T17622)标准。
(2)绝缘手套在使用前应进行充气检验,发现破损后不得使用。在作业时,应将衣袖口套入筒口内,以防发生意外。
附表4-4
洞口临边防护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2. 临边作业时,临空一侧应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3. 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对未搭设外脚手架的,应设置防护栏杆。
4. 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闭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均衡,防止盖板移位。
(3)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
(4)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5. 防护栏杆底端应固定牢固,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附表4-5
施工临时用电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第2、3条规定。
4. 临时用电作业应由电工完成,并有人监护。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6.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临时用电设施应定期检查。
7.电气设备、照明器具、配电装置等金属箱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地。
8.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9.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10. 高温、潮湿、导电粉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1. 电线不应乱拉乱接、重物压迫、摩擦。
12. 三孔插座接线时专用接地插孔应与专用的保护地线相连。
附表4-6
施工机具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施工机具主要包括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等施工机具。
2. 各种施工机具必须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3. 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基座除必须与接地线连接外,且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装设漏电保护器。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金属基座、外壳与接地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4.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并按设备的计算负荷设置相匹配的控制电器。
5. 各种设备应按规定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6. 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7. 作业人员应按机械保养规定做好各级保养工作,机械运转中不得进行维护保养。
8. 施工现场中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手持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3)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和维修。
(4)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设置接地线。
(5)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电动工具。金属外壳Ⅱ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上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
(6)狭窄场所必须使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地线。
(7)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8)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9. 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中的IP68级的规定。
10.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得承受外力。
11.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夯土机械地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12.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13.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14. 混凝土搅拌机作业中严禁将工具探入筒内扒料;维修、清洗前,必须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清理料坑时,必须用保险链将料斗锁牢。
15. 混凝土泵车作业前,应支牢支腿,周围无障碍物,上面无架空线路。
16. 木工平刨、电锯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严禁随意拆除。操作人员必须是经培训的指定人员。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动机的多功能机械。
17. 机动翻斗车司机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行车时必须将料斗锁牢,严禁料斗内载人。在坑边卸料时,应设置安全挡块,接近坑边时应减速行驶。司机离机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挡、拉紧手制动器。
附表4-7
基坑、沟槽工程施工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基坑、沟槽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2. 基坑、沟槽施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沟槽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
3. 基坑、沟槽施工应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
4. 基坑、沟槽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地面荷载限值。
5. 基坑、沟槽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6. 基坑、沟槽施工必须采取地面截水和地下水排水措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流沙现象。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
7. 基坑、沟槽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监测,指定专人对基坑、沟槽周边进行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或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时应当立即报警及采取应急措施。
附表4-8
脚手架施工作业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脚手架必须按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涉及危大工程的,应按危大工程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 搭设前,地基与基础应经过验收合格。
3.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
4. 脚手架连墙件及横向斜撑、剪刀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5. 钢管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钢管脚手架的钢管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严禁混用。
(2)钢管应无裂纹、弯曲、压扁、严重锈蚀,钢管上严禁打孔。
6.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 当有六级以上大风、大雨、浓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8. 夜间不宜进行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9. 作业层脚手板应满铺,且铺设牢靠。
10. 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
11. 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及连墙件。
12. 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13. 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14. 脚手架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2)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
(3)达到设计高度后;
(4)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后;
(5)停用超过一个月后恢复使用前。
15. 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16. 各区因地制宜探索,3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分步骤实施淘汰竹脚手架,其他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附表4-9
模板支架施工作业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模板支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涉及危大工程的,应按危大工程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
3. 模板支架材料进场应按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4. 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5. 模板支架搭设必须按规范规定设置底座或垫板、纵横向扫地杆、水平杆、剪刀撑及固结措施;立杆顶部自由端高度、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要求;立杆基础应平整坚实,能够承受支架上部全部荷载。
6. 模板支架顶部不得集中超负荷堆载。
7. 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后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8. 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应当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架进行监测,发现架体监测超过预警值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9. 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支架拆除前应设置警戒区,并应设置专人监护。模板支架拆除应按“先搭的后拆,后搭的先拆”的原则从上而下逐步进行。
10. 各区因地制宜探索,3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分步骤实施淘汰木支撑。
附表4-10
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有限空间包括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等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有限空间内作业,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作业危险性较大。
2.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安全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3)必须做到“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原则,严禁未经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用品及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监护人员严禁进入有限空间。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3. 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 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5.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安全电压应不大于36V。
6.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对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7.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8.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还应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附表4-11
电、气焊(割)作业(动火作业)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电、气焊(割)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2.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电、气焊(切割)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3.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气焊(切割)工具和设备。
4.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5. 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置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6.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接地线。
7. 电、气焊(切割)现场10m范围内,不准堆放氧气瓶、乙炔气瓶及其他易燃物品。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8. 乙炔气瓶不得平放,所有气瓶应防止曝晒。
9. 气焊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使用乙炔瓶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
10. 焊工应持证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护目镜等劳保用品。
11. 严禁露天冒雨进行电焊作业。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承载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在有可燃材料保温的部位,不准进行电、气焊(割)作业。
12. 严禁在有可燃蒸汽、气体、粉尘或禁止明火的危险场所进行电、气焊(割)作业。电、气焊(割)作业不得与油漆、喷涂、脱漆、木工等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作业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气源。
13. 高处动火作业时,应清除地面易燃易爆物品,作业部位下方设置接渣容器,作业部位及地面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护。
附表4-12
起重吊装作业施工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各类建筑机械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规定,起重吊装应按规定编制、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2. 起重吊装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包括起重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是经专业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3.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4.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械应取得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5. 吊具、索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6. 作业处地面承载力应符合要求,全部支腿应完全展开,枕木或钢板应垫实。
7. 吊装区域存在变压器、架空线路、地下管线的应采取防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8. 当吊运易散落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具。
9. 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起重臂覆盖范围应设置警戒区域。
附表4-13
人工拆除施工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拆除作业前应全面了解拆除作业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按规定编制、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拆除作业范围应设置隔离警戒区域,并有警示标识。拆除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应符合要求,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物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3. 拆除作业过程应有专人监护。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必要时应办理工伤保险。
4. 在拆除作业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5.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6. 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
7. 简易工棚、铁皮棚的人工拆除施工,不得以工棚、铁皮棚的屋面作为拆除人员的立足点,应在被拆除结构的下方搭设操作平台,作业人员要做好防坠措施。
8. 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9. 当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10. 当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11. 当拆除管道或容器时,应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12. 在拆除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3. 对人工拆除施工作业面的洞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14. 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15. 根据拆除作业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16. 当拆除作业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附表4-14
施工现场消防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施工人员进场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交底。
2.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4.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7.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8.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10.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1.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电、气焊(割)作业(动火作业)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附表4-15
高处坠落风险防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施工作业人员应通过体检,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2. 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扬尘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3. 作业地面应当清洁、平整,作业梯应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应有防滑动的设置,安全绳应挂靠于牢固处且长度适当。
4. 临边地带应设防护栏、室外高处作业(包括广告牌、立面刷新、改造等项目)周边应设防护栏、防护网和警示标志,悬空作业应有固定立足点。
5. 幕墙清洗属于高处悬空作业,应采用挂篮作业,佩戴安全带,并系好安全绳。
6. 路灯安装、养护,吊机上安装挂篮,作业人员在挂篮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7. 安装、迁改、维修,保养空调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悬空、攀爬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固定端,并有专人协调。
8.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的条件时,施工负责人应为工人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并确保高挂低用。
附表4-16
触电风险防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用电环境无积水。
2. 电线无乱拉乱接、无重物压迫、摩擦,严禁使用破损电线。
3. 带电作业时应穿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绝缘工具。
4. 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尽量做到两人为一组进行作业。
5. 临时用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 电气设备、电源插头必须使用“三脚”插头,插座必须有接地线,严禁使用碘钨灯。
7. 涉及电气线路安装、改造等工程的需提供安装人员的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线路图。
8. 涉及焊接作业的需提供作业人员的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作业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附表4-17
物体打击风险防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系好帽带。
2. 检修、生产作业中使用的绳索、滑轮、钩子等应牢固无损坏,防止物件坠落伤人。
3. 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以防物料坠落伤人。
4. 交叉作业,要有隔离防护措施。
5. 施工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体应及时清理,拆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不应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来的物料应及时清除,不得任意乱放或向下丢弃,传递物料禁止抛掷。
附表4-18
坍塌风险防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一、预防土方坍塌的安全措施
1. 土方开挖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审核、审查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2. 土方开挖前要做好排水处理,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排入基坑(沟槽)内或冲刷坑壁。下大雨时,应暂停土方开挖。
3. 基坑(沟槽)开挖应按规定放坡,土方应分层分段开挖,每层开挖深度不超过2m,淤泥质土层不超过1m,不得超挖。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2m,严禁采用掏挖。
4. 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应在边沿两侧设置护栏。在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警示灯。夜间土方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5. 挖土时要随时注意坑壁变形情况,如发现有裂缝或部分塌落现象,应立即暂停施工,及时采取反压或支撑等补救措施。
6. 距基坑(沟槽)边1.5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械。基坑(沟槽)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时,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
二、预防脚手架坍塌的安全措施
1. 脚手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审核、审查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2. 脚手架的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连墙件、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
3. 脚手架基础应有排水措施,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4. 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的架体应稳固,不得与施工脚手架连接。平台上应挂限量标牌,严禁超载。搭设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预防模板坍塌的安全措施
1. 在模板支撑的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并按规定设置底座或垫板。
2. 吊运模板等材料时,模板构件和材料应捆牢,服从指挥,吊物下方禁止人员停留。
3. 分层分段的柱模安装,应在下层模板校正并支撑牢固后,再进行上一层模板的安装作业。
4. 在施工过程中,模板上应均匀堆放物料,严禁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应超过 1.5m。
5. 拆模施工前,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过程中,应设置警戒区,并有专人指挥。拆模间隙时,应将已松动模板、支撑等完全拆除或固定牢固,防止自行塌落伤人。
6. 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的高处作业。
四、预防临时围墙坍塌的安全措施
1. 临时围墙应有加固措施,围墙外侧应有禁止人员停留、聚集等警示标识。
2. 临时围墙基础应牢固,防止倾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21302000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