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204-09-04-2023-005
  • 备注/文号:厦翔香街办〔2023〕69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1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香山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3-11-15 11:36

各社区,各内设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街道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现结合街道实际,将《香山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香山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街道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反应迅速、保障有力、依靠科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翔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法防治,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健局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备案,街道配合区卫健局工作。

  3 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街道卫健组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街道卫健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卫健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发生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可成立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长。成员由街道社建办卫健组、党政办(宣传)、经服办、教育、民政、社保、生态环境、社建办交通组、社建办农业农村组、党政办、执法办、文化、红十字会、香山派出所、各社区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型和处置工作的需要,上述各有关部门可以组成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建立联动和联络员制度。

  3.1.2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建办卫健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发生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成立街道应对处置指挥部时,由街道办事处指定日常办事机构地址。卫健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负责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社区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预案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接收命令发布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3.1.3现场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健组根据事件性质,向领导小组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启动《香山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若干基本应急组,及时参与处置工作。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和组织检查应急工作落实情况;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各社区

  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管理工作。

  3.2 有关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包括卫健组、党政办(宣传)、经服办等,各部门职责详见附件2。

  4 监测报告

  4.1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卫健组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翔安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3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卫健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通知区卫健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按照区卫健局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照省、市、区有关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要求上报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卫健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在情况紧急时,用电话报告。

  对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越级向上报告。

  4.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1.1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事发地的社区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本预案确定的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5.1.2适度响应

  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幼托机构、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1.3渐进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施控制事态发展。

  5.1.4区域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事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街道做好配合工作。

  区卫健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5.2.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区政府难以控制并有向周边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区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市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Ⅲ级响应进行处置的。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积极配合有关工作。

  5.2.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超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并有向周边地市扩散的态势,超出市人民政府联合应急能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增援及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危害,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增援及组织协调处置的。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街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2.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组织处置。街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5.3.1各社区

  (1)组织协调社区有关职能小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群防群治:社区居委会协助、配合街道卫健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

  (5)督导检查:街道卫健局组织对全街道范围内各社区及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5.3.2有关部门

  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5.3.3其他职能部门的应急响应

  其他职能部门接到一般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按照本应急预案以及各自职责,做好启动较大 (Ⅲ级)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街道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5.3.4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5现场处置责任人

  Ⅳ级响应时所在街道卫健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Ⅲ、Ⅱ、Ⅰ级响应时,街道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处置。

  5.4 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街道做好配合工作。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区政府,需要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决定是否提高响应级别,街道做好配合工作。

  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5.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5.2终止程序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健委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级人民政府或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和卫健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6.1.1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街道卫健组、经济服务办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按照区工信局要求,经济服务办负责组织落实和储备经费保障。

  6.1.2经费保障

  经济服务办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相关经费;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

  按部门职责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编报相关经费预算。

  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应急卫生处置队伍保障

  6.2.1 组建原则

  街道卫健组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6.2.2街道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街道卫健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街道应急卫生处置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防汛救灾应急卫生处置队伍。

  6.2.3应急卫生处置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街道卫健组对应急卫生处置队伍实行数据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处置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对队伍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4演练

  街道卫健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街道办事处同意。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街道卫健组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培训

  街道卫健组组织人员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7.3 演练

  街道卫健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8 附则

  8.1预案制定和更新

  街道卫健组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社区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街道卫健组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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