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204-10-01-2023-009
- 备注/文号:厦翔香街办〔2023〕25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7
各社区,各内设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制定《香山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香山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业务有条不紊实施,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的预算和计划
第三条 街道办各职能部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采购需求并提交经服办,经服办结合年度资金情况、各职能部门现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废年限等事项进行计算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年度预算,并将年度采购预算上报单位相关负责人或上级单位审核批准。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五条 街道办各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计划应具体说明采购项目的意图、技术质量及规格要求。
第三章 采购的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街道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以每年的以每年区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为准。
第七条 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代理采购。
第八条 采购货物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部门自行采购,预算价10万以上(含10万元)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特殊情况下的紧急采购项目经党工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可直接采购。
第九条 采购服务需根据《翔安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厦翔政办〔2021〕26号)先报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采购服务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部门自行采购,预算价10万以上(含10万元)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条 工程采购,采购部门一确定施工方案,造价估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由街道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造价估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街道工作请示单或党工委会议研究,明确施工单位产生形式、预算控制价、所需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可从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供应商库中选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街道经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出台之日起施行。若因上级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发生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实际工作中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的,报街道党工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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