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204-10-01-2023-012
- 备注/文号:厦翔香街办〔2023〕2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7
各内设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
为进一步加强香山街道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厦委办发〔2017〕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香山街道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香山街道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厦委办发〔2017〕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香山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山街道各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报经济服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住宿、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条 接待对象住宿按照派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参加会议、培训人员的住宿费按照会议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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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市直部门和各区国内公务接待统一标准,不分职级。
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安排简餐。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跨岛内外以及岛外非相邻区(海沧区与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与翔安区)之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活动视情况可安排简餐。安排简餐的接待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凡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及简餐开支标准按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四条 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中巴车或大客车。接待用车优先选择机关内部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确需租用车辆的,租车费用从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由相关人员如实填写、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内容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经济服务办公室和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经济服务办公室和纪工委备案。
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当对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经济服务办公室和纪委。
第十九条 经济服务办公室和纪工委应当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香山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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