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社会救助哪些收入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星期四

申请社会救助哪些收入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日期:2022-11-23 16:41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申请社会救助哪些收入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人民政府给予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特定对象的定期、专项补助和慰问款物: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3.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4.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5.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6.残疾人康复补助、护理补助、就学补助、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等残疾人专项补助经费;

  7.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库区移民补助;

  8.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9.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等。

  (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给予对国家、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1.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2.见义勇为奖励金;

  3.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奖励扶助金、困难女孩家庭帮扶金、紧急救助抚慰金、医疗救助金等;

  4.在校学生的奖学金。

  (三)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五)因公(工)负伤、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职工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六)残疾人劳动收入的30%;

  (七)参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

  (八)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等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残疾等困难给予的帮扶补助和抚慰捐助款物;

  (九)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劳动所得;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全日制学生(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勤工俭学所得;

  (十)困难群众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所得。

  为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自立,加大收入豁免,新增加:

  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等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残疾等困难给予的帮扶补助和抚慰捐助款物;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劳动所得;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全日制学生(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勤工俭学所得;(十)困难群众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

  同时:扣减的就业成本在原有最低工资标准的30%基础上,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增加可按劳动(就业)收入的30%扣除。救助家庭中有失能老人、婴幼儿等特殊对象需要照护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非固定就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