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
被处罚单位 |
厦门香印沉灰香业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13MA33D8Q46C |
|
法定代表人 |
王靖华 |
|
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15日,翔安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厦门香印沉灰香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厦门香印沉灰香业有限公司粉尘清理制度未严格落实,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制香切段区及筛粉区等场所积尘较为严重)。经调查认定,厦门香印沉灰香业有限公司“粉尘清理制度未严格落实,造成作业现场积尘较为严重”,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事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202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裁量幅度:A: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