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翔安区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范围的通告》的解读-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星期四

关于《翔安区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范围的通告》的解读
日期:2019-01-15 16:59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保护和改善翔安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3年,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的通告》(厦翔政通20132号),有效期五年,现已过期,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重新进行修订。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生猪养殖空间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的通知》(厦府办2016190号),对生猪养殖的规定做了调整。此外,根据区河长办的工作部署,在溪流两岸外延500米范围内开展禽类退养,因此禁养区范围增加了“九溪、东溪、龙东溪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外延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的规定。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禁养区和禁建区的范围以及相关规定。对禽类规模养殖和畜类规模养殖的养殖数量进行了规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生猪养殖空间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的通知》(厦府办2016190号)的规定,对生猪养殖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