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厦委办〔2011〕42号)和翔安区委办公室、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农村基层组织推行“1152”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翔委办〔2018〕72号)文件精神,调整农村干部报酬待遇,并拉开考核奖励差距,奖优罚劣,形成正向激励,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工作实绩为导向,实行差异化考核,激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强化村(居)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业务能力,实现有效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是发放对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是补贴标准:(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1.党组织委员兼任的:300元/月;2.非党组织委员兼任的:800元/月。(二)其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党组织委员兼任的:200元/月;2.非党组织委员兼任的:500元/月。
三是年度考核奖:(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1.农村及“村改居”社区:7400元/年;2.城市社区:11700元/年。(二)其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农村及“村改居”社区:5500元/年;2.城市社区:8800元/年。
各镇(街)坚持按实绩说话,不搞平均主义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考核细则,并报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各镇(街)每半年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和日常表现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两次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必须在镇(街)党务政务公开栏公示,并作为年度考核奖发放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按各镇(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总数不高于15%比例确定,按其年度考核奖标准的150%发放;合格按各镇(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总数不高于70%比例确定,按其年度考核奖标准的100%发放;基本合格按各镇(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总数不高于15%比例确定,按其年度考核奖标准的50%发放;评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根据翔安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翔安区村“两委”及村级配套组织成员履职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翔委组〔2018〕199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翔委组〔2018〕201号)文件精神,对存在负面清单情形的,应根据镇(街)考核细则,扣除年度考核奖相应比例;对存在任职资格否决性条件方面情形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予发放年度考核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免职或解聘。
四是经费来源:工作补贴和年度考核奖经费按区、镇两级财政1:1承担。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中相关补贴待遇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解读人: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局长陈水兵
解读时间:2019年1月31日
联系电话:0592-7889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