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2-12 15:09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依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目标任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翔安区实际,制定本公告。
  根据各部门职责,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的各项宣传保障工作,认识到禁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公告》共五部分,包括主管部门、禁放区域、宣传劝导工作、违法情况处置、有效期五大主要内容。
  我区烟花爆竹按照禁放区域管理。禁放区域是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居民住宅小区范围以及其他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四、实施期限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五、其他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公告》,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0592-7628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