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入境旅游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5-07-18 15:56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厦文旅规〔2025〕3号

   

各区文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入境旅游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入境旅游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拓境外客源市场,推动入境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旅游休闲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下文“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三条 申报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及从业 人员。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接待入境游客奖。对年度接待来厦境外过夜游客达 到1500人(含)的旅行社,按照全市排名给予奖励,1-2名各奖励60万元,3-5名各奖励30万元,5-10名各奖励20万元,10-20名各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表、接待入境游客信息汇总表;

  2.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及游客名单表(团队基本信息、导游信息、行程说明、游客名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

  3.在厦住宿信息汇总表、住宿系统截图、住宿发票复印件 (后两项均需加盖住宿业单位公章、发票抬头应与申报主体一致);

  4.信用承诺书;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接待入境邮轮游客奖。对接待乘坐邮轮入境的境外游客来厦登岸观光,接待人次数位列全市前10名的旅行社,按照50元/人次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

  1.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表、接待入境邮轮游客信息汇总表;

  2.与邮轮公司或组团社签订的合同或接待确认件的复印件;

  3.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及游客名单表(团队基本信息、导游信息、行程说明、游客名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

  4.信用承诺书;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境外宣传推介奖。对赴境外举办厦门旅游宣传营销活动,参加人数达到50人(含)以上,并从活动举办国家(地区)招徕5个旅游团队或30人来厦旅游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在港澳台地区举办活动的,按2万元/场给予奖励;在亚洲国家举办活动的,按3.5万元/场给予奖励;在亚洲以外国家举办活动的,按6万元/场给予奖励。参加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奖励标准在前述基础上分别提高至3万元、6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申报要求:

  1.本奖项中的“市场主体”指旅行社、住宿业企业、在线旅游服务平台;

  2.申报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20个工作日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预审;

  3.申报项目应严格遵守我国和举办地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舆论导向,以宣传推介厦门文旅相关产品、线路、项目、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发展成果等为主要内容,能够对境外客源市场等产生正面影响;

  4.同一旅游团队在第六条、第七条之间不重复申报;

  5.由财政资金负担的项目不享受该项奖励。

  申报材料:

  1.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表、境外宣传推介奖励预审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境外活动场所的合同、同意函、预订确认单等凭证复印件 ;

  4.设备租赁、物品采购、人员雇佣、宣传策划等活动支出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如发票、银行转账回单等;

  5.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以及体现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参加人员、现场气氛、活动成果等情况的图文视频材料,如活动签到表、现场照片、活动视频、媒体报道等;

  6.招徕旅游团队或游客的相关证明,包括全国旅游团队服 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和游客名单表,以及与申报主体的关联证明等;

  7.信用承诺书;

  8.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邀请来厦考察奖。对邀请国外旅行商、新闻媒体、航空公司来厦进行旅游考察踩线,并从客商所在国家招徕5个旅游团队或30人来厦旅游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考察人员在厦住宿一晚的,每人奖励1000元;在厦住宿两晚的,每人奖励1500元;在厦住宿三晚的,每人奖励2000元。考察人员来自亚洲以外国家的,奖励标准在前述基础上分别提高至2000元、2500元、3000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其中单个国家年度最高奖励8万元。

  申报要求:

  1.本奖项中的“市场主体”指旅行社、住宿业企业、在线旅游服务平台;

  2.申报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20个工作日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预审;

  3.每家外国机构每年度仅可申报1人作为奖励对象;

  4.申报项目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舆论导向,以考察厦门文旅相关产品、线路、项目、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发展成果等为主要内容,能够对境外客源市场产生正面影响;

  5.同一旅游团队在第六条、第七条之间不重复申报;

  6.由财政资金负担的项目不享受该项奖。

  申报材料:

  1.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表、邀请来厦考察奖励预审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来厦考察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4.来厦考察人员的护照、介绍信、工作证件、工作名片等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来厦考察人员的登机牌、船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出入境交通凭证的复印件;

  6.在厦住宿信息汇总表、住宿系统截图(需加盖住宿业单位公章)、住宿发票复印件(发票抬头应与申请主体一致);

  7.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以及体现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参加人员、现场气氛、活动成果等情况的相关材料,如门票、签到表、现场照片、活动视频、媒体报道等;

  8.招徕旅游团队或游客的相关证明,包括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和游客名单表,以及与申报主体的关联证明等;

  9.信用承诺书;

  10.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外语导游接待奖。对年度接待入境旅游团队达到20个或40天以上的英语导游,给予5000元奖励。对年度接待入境团队10个或20天以上的非英语外语导游,给予5000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外语导游证且当年度接待入境旅游团队达到上述接待数量的外语导游,给予7500元奖励。同一旅游团队在不同导游之间不重复计算。

  申报材料:

  1.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及游客名单表(团队基本信息、导游信息、行程说明、游客名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4.单团费用转账记录、工资明细单等旅行社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凭证(需加盖旅行社公章);

  5.信用承诺书;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 按照“主体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三个流程进行,审核结果在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奖励资金拨付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规定进行。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条 实行“一项一报”的申报原则,同一申报项目(包括旅游团队、宣传活动、考察活动等)在同类奖项中不重复计算,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因情势变化需要增加、删减、变更的,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通知发布为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奖励补助资金实施监管,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关企业、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监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发的奖励资金,取消后续年度奖励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申报奖励对应年度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五)其他依法依规被认定不适宜申领奖补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根据年度预算规模进行兑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的扶持奖励,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5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纳入奖励范围。

  附件:1.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表

  2.接待入境游客信息汇总表

  3.在厦住宿信息汇总表

  4.接待入境邮轮游客信息汇总表

  5.境外宣传推介奖励预审表

  6.邀请来厦考察奖励预审表

  7.外语导游接待信息汇总表

  8.信用承诺书

  9.工作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