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一定标准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翔安区级扶助30至48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1-3级)。
(二)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每人每月1200元;女方年满30至48周岁翔安区给予每人每月800元扶助金;低保户每人每月再给予500元补助。对象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伤病残康复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三)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夫妻每年1月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翔安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附件)一式三份,并提交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原价或复印件。经村(居)评议、张榜公示7日;镇(街)入户调查核实确认、张榜公示7日;区级复核并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终审确认扶助资格。
(四)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每年8月底由镇(街)通过委托代发机构银行一次性发放,直接到户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