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办事指南-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 星期二

厦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办事指南
日期:2025-06-16 17:00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一、政策依据

  根据《厦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5〕3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二、配售对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面向本市无住房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在提交申请时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申请条件之一: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1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6个月且申请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3.单身居民年满25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但需取得本市户籍满1年或符合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城市发展需要的群体等其他类型申请对象,具体申请条件、保障标准、配售流程、退出机制、售后管理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机关事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的;

  2.购买的本市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已办理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

  3.已申请本市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等其他销售类政策性住房且未按规定办理撤销或者退出的;

  4.已申请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但未按规定办理撤销的,或者已入住但未签署退出承诺书的;

  5.在本市已享受过房改房等福利性住房但未按规定腾退的;

  6.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家庭析产、执行司法裁判等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三)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可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程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通过业务系统自助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家庭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协助办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经核验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规定时限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审核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不动产登记等联审(协查)部门应做好业务系统信息共享及数据维护,在收到协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婚姻、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基本养老保险缴交、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审(协查),并将联审(协查)结果通过业务系统反馈。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联审(协查)反馈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业务系统或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请资格。

  经审核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

  (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市住建部门提交异议申请。经市住建部门审核,异议成立的,由市住建部门通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补充公示;对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所需材料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实行诚信申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签署诚信承诺书。申请人对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请保障性住房有关信息。

  申请所需材料如下,申请家庭可通过扫描或拍照上传方式提交:

  (一)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三)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四)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五)申请家庭类型属于本市户籍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提供:

  1.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2.现役军人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3.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无宅基地、自建住房情况说明》;

  (六)申请家庭类型属于稳定就业申请家庭,应当提供申请人社保(养老保险)缴交证明;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至少需有一项符合申请条件)。

  (七)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可通过线上签字确认)。

  六、轮候管理

  (一)轮候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取消其轮候:

  1.申请家庭主动撤销申请的;

  2.申请家庭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3.在申请家庭所选意向区域内,有项目可申购但申请家庭未提出申购的;

  4.已提出项目申购且有项目房源可选但申请家庭未选房的;

  5.已完成选房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家庭应当主动变更登记;属于应取消轮候情形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受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的相关单位通知申请人。

  (二)退出轮候后,申请家庭需在退出轮候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七、申购程序

  (一)提出申购

  运营企业应当在申购前,编制项目配售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后,在业务系统或者网站公开发布实施。

  配售方案应当包括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含配售均价及一房一价)、申购条件、申购材料、配售安排、申购顺序、选房规则、退出等内容。

  配售方案公布后,轮候家庭可按配售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业务系统或者向运营企业提出项目申购。

  (二)确定选房名单及顺序

  在规定的项目申购时间结束后,运营企业可结合申购情况确定选房家庭名单及顺序,并在业务系统或者网站公布。

  (三)选房

  运营企业按照公布的名单与顺序组织选房,选房名单中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选房、确认选房结果。选房结果在业务系统或者网站对外公布。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者确认选房结果的视为放弃申购,申请家庭申请资格作废。

  (四)补充选房

  选房结束后,剩余可选房源可由运营企业再次进行公开配售,具体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提出项目申购但因项目房源不足导致无房源可选的申请家庭,可保留申请资格。

  八、房源情况

  (一)房源安排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区域、地点及价格以届时配售方案公布为准。

  (二)面积标准

  申请人可申购面积标准原则上为60平方米左右的二房型、75平方米左右的三房型;若有2个及以上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为4人及以上的,可申购面积标准最高为90平方米左右的三房型。

  申请人实际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与其可申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有差异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九、后续管理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二)申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1.申请时属于未成年子女,因成年需退出的;

  2.因离婚财产分割的;

  3.因申请家庭成员死亡的;

  4.因结婚需退出的。

  作为共有产权人的家庭成员需退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方可退出。

  (三)已销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予回购。自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满10年的,可按规定转让给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四)自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未满10年,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运营企业申请回购,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因婚姻变动、继承等原因,一个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因司法强制执行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购房人应在6个月内提出回购申请,达到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要求。

  (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设立居住权、抵押权的,不予回购。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未交房的,回购价格按原配售价格并考虑税费等因素确定;项目已交房的,回购价格按原配售价格并考虑折旧、税费等因素确定。购房家庭自行装修费用不计入回购价格。

  (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离婚的,可以根据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轮候申请方式

  (一)申请家庭可自主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线上申请(二选一)

  1.电脑端申请网址:https://lhk.mohurdic.org.cn/700401.html

  2.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登录申请,该二维码也可在“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厦门安居发展”微信公众号获取。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二维码)                

  (二)线下协助办理

  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可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非本市户籍家庭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工作人员协助办理。

  十一、其他事项

  本办事指南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的《厦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5〕3号)等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十二、咨询电话及公开网站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咨询电话:968383

  微信公众号: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厦门安居发展

  有关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相关咨询:12333

  公开网站: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http://szjj.xm.gov.cn/)

  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https://www.xmanj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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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