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区农村建房安全工作,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促进农村工匠队伍素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现将《翔安区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2022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规定,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闽建村〔2019〕10号)和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翔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持有翔安区农村建筑业协会工匠分会(以下简称“协会”)颁发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带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本办法所称评价管理,是指协会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工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农村建筑工匠作出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工匠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对全区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协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工作,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镇(街)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农村建筑工匠信息采集、初审、登记工作,及时将信息归纳报送至区建设与交通局,并录入翔安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技能:
(一)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其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
(三)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全区建立统一的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标准,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从业等情况,实施积分和评价管理。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分,并根据《翔安区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1)动态调整。
根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分到89分为“三星”,70分到79分为“二星”,60-69分为“一星”。积分评价周期为三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三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一个年度内分值低于60分的农村建筑工匠当年内不予受理年审,并注销工匠培训证书。
第七条 积分制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由各镇(街)负责,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区建设与交通局(附件2)农村建筑工匠承接的村级小散工程项目,由各村(居)组织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属镇(街)。
第八条 镇(街)村建部门应当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以适当方式向业主公布建筑工匠名单及积分评价信息,引导业主选择星级评价高的工匠承担建房任务。
第九条 镇(街)要加强“二星”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同时应及时提醒星级为“一星”的农村建筑工匠参与教育培训。
第十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应当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农房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实施业主满意度自愿评价制度与监管巡查人员评价制度。在项目完成建设后,农村建筑工匠可凭业主在翔安区农村房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平台评价结果,或凭《业主满意度评价表》(附件3)至协会进行积分登记。项目完成建设后,监管巡查人员根据工匠建房过程进行评价,填写《建房过程评价表》(附件4),各镇(街)汇总提交至协会。
第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在积分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分和扣分应当有书面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镇(街)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镇(街)应在7个工作日核实并反馈区建设与交通局。
第十四条 各镇(街)需由专人负责积分制工作。区建设与交通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镇(街)的年度综合考评。若镇(街)工作人员在积分制推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区建设与交通局将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委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件:1.翔安区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2.翔安区农村建筑工匠积分统计表
3.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4.建房过程评价表
附件1
翔安区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一、加分条款
序号 |
加分事项 |
分值 |
备注 |
1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 |
20 |
|
2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15 |
|
3 |
农村建筑工匠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10 |
|
4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5 |
|
5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乡镇、街道书面表彰的 |
3 |
|
6 |
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或援建活动的 |
5 |
|
7 |
参加市、区(县、市)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8学时以上 |
5 |
加分后该学时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每个积分评价周期之内只能加一次 |
8 |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95分(含)以上的,得3分;94分-90分(含)的得2分,89分-85分(含)的得1分,85分以下的不得分 |
0-3 |
|
9 |
《建房过程评价表》95分(含)以上的,得3分;94分-90分(含)的得2分,89分-85分(含)的得1分,85分以下的不得分 |
0-3 |
|
10 |
购买工程保险或者为所雇人员购买人身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 |
0-10 |
购买工程保险加5分;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每个人加1分,最高为5分。 |
11 |
其他可以加分的事项 |
一事一议,报经区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
|
注:(1)党委及政府表彰的参照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分。 (2)同一加分项目按最高奖励积分,不重复计分。 |
二、扣分条款
序号 |
扣分事项 |
分值 |
备注 |
1 |
伪造、涂改、转借、转租、转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
20 |
|
2 |
建造违法建筑的(含主房、辅房) |
15 |
|
3 |
擅自改变审批后的建筑面积、房屋外立面等重要建设指标的 |
15 |
|
4 |
未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 |
10 |
|
5 |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
10 |
|
6 |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扣3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扣6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扣8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扣10分 |
0-10 |
按安全隐患等级扣分 |
7 |
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
30 |
|
8 |
发生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
10 |
|
9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10 |
|
10 |
未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的 |
5 |
按次扣分 |
11 |
其他扣分事项 |
一事一议,报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
以上扣分事项应经依法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同一行为引发的扣分事项不重复扣分,以高者计。
附件2
翔安区农村建筑工匠积分统计表
( 年 月)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匠姓名 |
所在镇(街) |
||
工匠证编码 |
联系方式 |
||
加分内容 |
加分(分值) |
||
1 |
|||
2 |
|||
3 |
|||
... |
|||
扣分内容 |
扣分(分值) |
||
1 |
|||
2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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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证材料 (可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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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业主满意度评价表
业 主 姓 名 |
|
建房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房屋面积 |
|
房屋层数 |
|
结构形式 |
|
承建工匠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 |
|||
对工匠施工质量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施工进度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提供的建筑材料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提供其他服务的综合评价 |
0-20分 |
|
|||
合计得分 |
业主签名:
日 期:
附件4
建房过程评价表
业 主 姓 名 |
|
建房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房屋面积 |
|
房屋层数 |
|
结构形式 |
|
承建工匠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 |
|||
对工匠施工质量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施工进度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提供的建筑材料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提供其他服务的综合评价 |
0-20分 |
|
|||
合计得分 |
监管巡查人员签名: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