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的意见》(闽政教督〔2008〕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控辍保学”工作力度,确保在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及时入学的基础上,实现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的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基本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控辍保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
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增强“控辍保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家长各自的法律责任,让群众了解义务教育的概念和意义、中小学学生辍学的危害,明确“控辍保学”的重要意义,使“控辍保学”工作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形成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控辍保学”的机制和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强化意识,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强我区“控辍保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落实“控辍保学”的各项工作措施,经研究,决定成立我区“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
各镇(街、场)以及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目标责任,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有效地促进“控辍保学”工作。各镇(街、场)镇长(主任、场长)是辖区“控辍保学”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中小学要把“控辍保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控辍保学”工作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责任,建立工作机制
1、各镇(街、场)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辍学生报告制度和动员返校机制,确保学额巩固率达到规定指标要求。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指标,列入镇(街、场)、村(居)干部的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2、教文体局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控辍保学”的责任,把“控辍保学”任务落实到年级、到班级,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人,直到毕业。要实行学校领导、年段长和班主任、任课教师“控辍保学”责任制,把“控辍保学”工作落实情况与学校领导、教师的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绩效奖金相挂钩。
3、民政局、人劳局、计生局、公安分局以及工商局等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严禁违法违规为未成年人办理相关证件;严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使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严禁各种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输出单位违法违规组织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规范程序,科学管理
(一)规范组织入学程序
1、通知入学。各镇(街、场)根据“文化户口册”,依法通知须进入小学或初中学习的教育对象,并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
2、造册建档。学生入学注册后,取得相应学籍,学校要登记造册,建立学籍档案(初中生要建立电子学籍档案),教文体局要逐校、逐班、逐人核实。对无故不到校学生,学校应在当日组织家访核实情况,并填写家访记录。
3、教育劝学。经确认为辍学的,学校校长要在二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地的村(居),共同出面做好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返校动员工作。
4、敦促复学。经教育劝学无效者,学校应在第三日向镇(街、场)以及区教文体局写出书面报告。接到学校书面报告后,由镇(街、场)和教文体局对无正当理由而不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上学的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依法及时送子女返校学习。
(二)加强“控辍保学”管理
各镇(街、场)要切实履行通知适龄儿童入学的义务,要求家长依法按时送子女入学,把“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法律要求变成家长或监护人的自觉行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在校情况和辍学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组织和协助学校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子女的去向,村(居)要积极配合做好家长、学生的动员返校工作。
四、认真检查,加强督促指导
区政府将组织区教育督导室等有关单位对各镇(街、场)以及各中小学的“控辍保学”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专项督查,每年3月和9月份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控辍保学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场)和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学额巩固率不达标的镇(街、场)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措施不力,辍学率居高不下的镇(街、场)和学校,取消单位及相关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区教育督导室要继续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薄弱的镇(街、场)和学校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质量。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 政策解读200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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