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翔文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各镇(街):

  《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利用我区乡村旅游资源,促进乡村民宿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39000-2020)、《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文物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乡村民宿的界定和试点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乡村民宿是指试点区域内的村(居)民或者其他经营主体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合法民宅(不包括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0H0),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镇发展规划要求前提下,符合利用依法登记的民宅发展乡村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不含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第三条  我区乡村民宿试点范围(详见附件4)

  (一)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

  (二)福建省金牌旅游村;

  (三)省、市、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村;

  (四)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

  (五)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六)福建省最美休闲乡村;

  (七)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

  (八)其他村居(乡村振兴动线范围内)。

  试点区域应具有人文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等特点,并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休闲体验。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公益林、沿海防护林基干林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及河道管理蓝线内禁止新建、扩建乡村民宿项目。

  第三章   乡村民宿的开办条件

  第四条  乡村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乡村民宿应利用民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中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进行开办,单栋民宅用于经营的客房数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要求的,应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建筑要求。乡村民宿建筑应委托备案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乡村民宿建筑还应符合厦门市农村房屋建设相关规范和风貌保护要求,并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三)环保要求。生活污水应通过三格化粪池接入污水管网;其中,经营餐饮的,厨房污水应通过隔油池接入污水管网;餐饮油烟应由专用烟道高空排放,废油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处理。

  (四)消防要求。乡村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五)其他要求:

  1、客房及卫生间具有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处理,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 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乡村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 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 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乡村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 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乡村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乡村民宿安全负责,应当安装 乡村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乡村民宿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 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1、乡村民宿经营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 码标价,在显眼位置公布投诉电话。

  12、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 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四章   乡村民宿的申办流程

  第五条  乡村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符合乡村民宿开办条件的按照以下流程(示意图详见附件1)办理:

  (一)乡村民宿经营者依法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商事主体登记,并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业特点明确为“乡村民宿”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主营为“经营民宿”。乡村民宿商事主体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小餐饮”登记管理。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乡村民宿商事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市行政审批管理平台或协同办公系统,推送给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专班(加挂在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后,经营者应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如下:

  1、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2);

  2、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经营业主承诺书(详见附件3);

  3、营业执照;

  4、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乡村民宿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手续;

  5、乡村民宿各层疏散示意图;

  6、合法批建材料;

  7、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报告;

  8、房屋消防安全评估鉴定报告;

  9、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业主、法定代表人);

  10、房屋租赁合同(非业主自营时必须提供)。

  ( 三 )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乡村民宿经营者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专班,由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专班组织公安、住建、文旅、市场监督管理、卫健、属地镇(街)等部门到现场进行事前指导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登记备案,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住建、文旅、市场监督管理、卫健等相关部门或者推送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专班进行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业主并根据到现场进行事前指导的职能部门意见提出整改建议,待整改完毕后可纳入下一批重新申报。

  第六条  区公安部门应及时指导已通过事前指导和确认的乡村民宿经营业主按程序申请纳入“入住登记信息系统”,并签订《乡村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纳入统一管理。

  第七条  乡村民宿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乡村民宿商事主体应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乡村民宿商事主体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及时上报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专班。

  第五章   乡村民宿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乡村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区直相关部门设立相关投诉渠道,受理并处理群众、游客投诉举报。区公安、消防、住建、文旅、市场监管、卫生、房管、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层级分工将乡村民宿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时效。

  第九条  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乡村民宿经营者未登记备案、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应上报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专班,由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专班组织联合执法,责令限期整改,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监督乡村民宿经营者整改,逾期未改正,按职责层级分工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对游客在住宿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乡村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断完善乡村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和应急设施。

  第十一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发生下列行为者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物价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

  (四)提供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及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九)擅自拆改、破坏建筑结构、结构构件,违反规定安装设施、设备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成立乡村民宿协会,乡村民宿协会应牵头做 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14日。

  附件:1.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经营申报流程图

  2.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信息采集表

  3.厦门市翔安乡村民宿经营业主承诺书

  4.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试点区域名单

  5.厦门市翔安区民宿经营变更申请表

  6.翔安区乡村民宿备案意见表

  7.《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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