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翔安区乡村民宿经营行为,促进乡村民宿健康有序发展,立足翔安区乡村旅游资源禀赋,以提升乡村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为目标,依据《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等国家标准,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福建省及厦门市关于民宿发展的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10月初在现有《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管理实施细则》上进行修订,为确保细则的准确科学可实施性,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10月21日两次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12月5日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9日通过翔安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到2026年1月9日,未接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方面的意见。
三、界定与试点范围
乡村民宿是试点区域内村(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利用合法民宅(不含住宅小区、商品房等商业住宅及SOHO),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打造的小型住宿设施,为游客提供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体验(不含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我区乡村民宿试点范围:
(一)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
(二)福建省金牌旅游村;
(三)省、市、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村;
(四)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
(五)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六)福建省最美休闲乡村;
(七)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
(八)其他村居(乡村振兴动线范围内)。
四、乡村民宿开办条件
单栋民宅应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并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单栋民宅用于经营的客房数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民宿经营管理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民宿的建筑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要求;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乡村民宿的申办流程
经营者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商事主体登记,名称中明确“乡村民宿”业态;完成商事登记后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备案材料;镇(街)对材料初审后,上报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专班,专班组织公安、住建、文旅、市场监管、卫健、镇(街)等部门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不符合的由镇(街)告知并指导整改,整改后重新申报。
六、实施有效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14日。
七、咨询方式
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电话:0592-7889708、0592-7889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