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燃气安全隐患的积极性,确保燃气供应、使用的正规安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举报范围
1.无证制售经营液化气(以下简称“黑气”)的单位及个体;
2.使用“黑气”的单位及个体;
3.从事“黑气”运输的车辆、不符合正规燃气集中运输的车辆;
4.正规燃气供应点存在的安全隐患;
5.使用正规燃气的单位及个体存在的安全隐患;
6.其他不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
(二)奖励标准
1.举报无证制造、生产液化气窝点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2.举报15公斤(含)以上的“黑气”每瓶奖100元(最高上限为1000元)、15公斤以下的“黑气”每瓶奖50元(最高上限为500元);
3.举报运输“黑气”的车辆或不符合正规燃气集中运输的车辆,经核查情况属实,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4.举报一般燃气安全隐患的,如使用过期钢瓶;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用气场所未配备消防器材;气源掺混二甲醚;在地下、半地下使用燃气;安装、改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设置;使用和备用钢瓶未分开放置等燃气安全隐患的,经核查情况属实,一次奖励100元。
(三)奖励认定方法
1.属举报相关 “黑气”行为的,向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举报,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点(人)所在镇(街)给予奖励;
2.属举报正规燃气安全隐患的,向区市政园林局或所属镇(街)举报,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点(人)所在镇(街)给予奖励;
3.属举报运输燃气车辆的,向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翔安大队或区公安分局举报,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车辆落户的镇(街)给予奖励,不属于我区的车辆由被举报人所在的镇(街)给予奖励。
(四)惩处办法
1.对经营“黑气”和为“黑气”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黑气”经营(含提供经营场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2.对燃气企业因监管不到位被多次举报隐患事项并核实的,将依照《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对燃气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三、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翔安区市政园林局,联系电话:0592-788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