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翔安区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三、法律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9日修正)。
四、主要内容
明确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
五、执行范围
厦门市翔安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大嶝街道,内厝镇上塘社区、许厝村,新圩镇新圩社区、马塘村。
六、执行标准
在本通告划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七、注意事项
1、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对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发现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2、养犬人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文明养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电话:厦门12345热线。
八、执行期限
本通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翔安区养犬办:0592-7889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