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2022年度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影视企业项目落户
(一)影视企业投资建设影视产业项目奖励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影视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影视产业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影视企业;
(2)经市级认定为影视企业;
(3)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等情况。
3.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影视产业项目立项证明;
(4)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证明;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影视产业园区发展奖励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影视企业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影视产业园,按照市级奖励金的60%再给予奖励。
2.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影视企业;
(2)经市级认定为影视企业;
(3)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等情况。
3.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影视产业园认定证明;
(4)市级奖励金凭证;
(5)影视产业园情况简介。
(三)实体办公租金补助
1.扶持方式和标准
(1)影视企业在我区租赁商业办公楼房作为办公场所的,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
(2)年纳税总数(不含个税)30万元以上或拟拍摄的影视作品在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通过的影视企业在我市其他区租赁商业办公楼房作为办公场所的,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
(3)每家企业限补助场所1处且补助金额每月不超过1.2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影视企业;
(2)经市级认定为影视企业;
(3)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等情况;
(4)租赁场所仅限商业办公性质;
(5)实际经营地址与申报的租赁地址需一致。
3.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租赁合同、当年度的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4)租赁场所的建筑竣工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和产权证复印件;
(5)我区影视企业在厦门市其他区租赁商业办公楼房作为办公场所的,需提供年纳税总数(不含个税)30万元以上或拟拍摄的影视作品在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通过的凭证复印件;
(6)办公场所照片,不少于3张。
二、支持影视企业开展展会和展务活动
(一)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补助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影视企业参加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目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北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等境内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20%补助。
2.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影视企业;
(2)经市级认定为影视企业;
(3)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等情况。
3.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参展情况介绍和参展照片;
(4)展会主办方出示的邀请函、双方签订的合同、场租发票、付款凭据等凭证复印件。
(二)举办大型影视产业活动项目补助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影视企业在本区举办大型的影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优秀影片交流等影视产业活动,由省、市政府指导或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或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指导,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20%补助。
2.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影视企业;
(2)经市级认定为影视企业;
(3)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等情况;
(4)申报企业须是活动执行单位,如有2家单位及以上联合执行的,自行协商由一家单位作为主体统一申报。
3.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指导或主办单位出具的举办活动证明;
(4)项目执行方案及总结报告;
(5)项目费用清单和费用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等复印件。
三、奖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一)扶持方式和标准
影视企业拥有所有权属的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开机拍摄的,按剧本交易所产生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影视企业;
2.经市级认定为影视企业;
3.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等情况;
4.影视剧本须被影视机构购买,经电影或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并开机拍摄。
(三)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剧本立项、备案审批通过证明材料复印件;
4.剧本交易合同、发票和收款凭据复印件;
5.剧本被拍摄并播映的证明;
6.税务提供的完税证明;
7.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四、奖励影视企业、影视剧组在我区拍摄、制作
(一)扶持方式和标准
影视企业、影视剧组经区文发办备案(无论注册地是否在翔安)在我区拍摄、制作影视作品,购买本区专业服务、租赁摄影棚或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剧组正式工作人员在本区酒店住宿的,按上述项目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全国各地的影视企业、影视剧组在我区拍摄、制作影视作品的均可申报;
2.须购买或租赁翔安区影视企业提供的影视相关服务;
3.影视剧拍摄开机前须到区文发办备案,并由区文发办出具在我区拍摄的许可。
(三)剧组备案材料
1.拍摄单位、拍摄的影视剧简介;
2.影视企业的拍摄资质复印件;
3.拍摄的影视剧备案文件复印件;
4.拍摄期间的剧组正式工作人员汇总表。
(四)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购买或租赁翔安区影视企业提供的影视服务费用清单;
4.费用清单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
5.影视企业的拍摄资质、拍摄的影视剧备案文件复印件;
6.剧组现场拍摄剧照,不少于3张;
7.申请在本区酒店住宿补助的还需提供:
(1)申请住宿补助的剧组正式工作人员汇总表;
(2)由酒店出具的剧组正式工作人员住宿天数、人数明细;
(3)酒店的相关资质。
五、奖励影视作品媒体播出
(一)扶持方式和标准
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电视剧频道(八套)或知名、有影响力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再给予奖励。
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再给予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影视企业;
2.经市级认定为影视企业;
3.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等情况。
(三)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出品方出资合同、资金划拨证明;
4.影视作品发行许可证或备案号复印件;
5.影视作品播出证明、播出合同和市级奖励金凭证复印件。
六、支持影视作品发行、举办首映礼
(一)奖励举办院线电影首映礼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在我区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礼,按照首映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等成本的50%给予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或出品方奖励,单场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影视企业;
(2)经市级认定为影视企业;
(3)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等情况;
(4)须是全国第一站上映的院线电影首映礼;
(5)申报企业须是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或出品方。
3.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首映影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排名第一的影片发行方或出品方的证明材料;
(5)首映礼情况介绍资料及费用清单;
(6)费用清单中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
(二)奖励优秀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映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发行方的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和网络连续剧,在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及我市重要新媒体平台首轮播出的电影、电视剧作品,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再给予奖励。
2.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影视企业;
(2)经市级认定为影视企业;
(3)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等情况。
3.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出品方出资合同、资金划拨证明;
(4)影视作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备案号;
(5)影视作品播出证明、播出合同、发票、收款凭据等证明材料;
(6)市级奖励金凭证。
七、奖励影视专业人才落户
(一)影视人才租房补助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我区引进的影视专业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门市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优先考虑入住我区高层次人才公寓,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影视专业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3500元的实际租房补助,租房补助时间最长3年。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在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可在我区申请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2.申报条件
与我区影视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美术、摄影师、灯光师、录音师、后期剪辑师、音效配乐师、宣传发行人员等影视产业各环节创意或专业服务人才。
3.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5)与影视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
(6)租房合同复印件。
(二)影视人才生活补助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给予企业引进的影视专业人才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助,每家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申报条件
与我区影视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美术、摄影师、灯光师、录音师、后期剪辑师、音效配乐师、宣传发行人员等影视产业各环节创意或专业服务人才。
3.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5)与影视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
(6)企业营收证明。
(三)影视人才购房补助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我区引进的影视专业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在厦门市翔安区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房屋权属人为其本人,且申请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门市无任何房产或房产交易记录的,可按购房款的15%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助分3年按照5:3:2的比例拨付。已享受租房补助的人才需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的购房补助应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助部分。
2.申报条件
与我区影视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美术、摄影师、灯光师、录音师、后期剪辑师、音效配乐师、宣传发行人员等影视产业各环节创意或专业服务人才。
3.申报材料
(1)《翔安区培育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5)与影视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
(6)由住建部门出具的在厦无房产或房产交易记录证明;
(7)购房合同。
八、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1.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5日;
2.咨询电话:0592-7886636。
(二)递交书面材料
1.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翔安区文发办,办公地址: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联系人小林/小叶,联系电话:7886636。
2.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报企业承诺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三)受理部门初审
翔安区文发办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并根据申报材料情况于7月15日前向复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四)委托第三方复审
由区文发办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进行综合审核。
九、项目公示、拨付流程
(一)经第三方审核后,区文发办组织区相关部门会审,报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评审结果通过翔安区政府网、业翔民安等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时间为 5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文发办将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申报企业;若公示期间出现被投诉、举报等情况,则暂缓兑现,经涉及投诉的相关部门出具可以兑现或不影响政策兑现的意见后依照本办法进行兑现。
十、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区文发办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
(二)各受助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区文发办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接受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如发现申报内容不真实、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专项资金规定使用的行为,区文发办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