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204-10-01-2023-020
- 备注/文号:厦翔香街办〔2023〕64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6
各社区:
现将《香山街道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香山街道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全街道实行社区会计委托代理制。由街道会计中心统一代理各社区会计业务。村改居社区、小组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由区农业农村局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街道会计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四条 社区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社区集体研讨决策各项财务收支业务的民主理财会议,报账员应列席参加。
第五条 财务计划须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在次年二月底以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报街道备案。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六条 社区集体各项收入需统一开具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街道代理会计负责所代理社区集体领取登记、查验和核销备案。
第七条 禁止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款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八条 社区集体的报支票据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正式票据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定制的票据。
第四章 现金与存款管理
第九条 社区集体的现金与存款业务一律由村(居、组)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禁止经手现金与存款收支业务。
第十条 社区集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转借账户。
社区级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组级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居民小组可不设报账员,其业务由社区报账员代理。
第十一条 社区集体可在本区域范围内就近选择银行开设一个基本户和一个专户管理资金。社区集体在银行留存印鉴的包括社区集体公章、法人代表私章、代理会计私章、社区报账员私章。开户银行不得超过2家(不包括各银行社保专户及区政府相关部门特别许可开户),其他开设银行账户一律销户。居民小组可在村级银行账户下开设一个二级账户,留存印鉴参照社区。
第十二条 社区集体可在开立的银行中以集体名义办理定期存款,办理定期存款需经社区集体民主决策(组级由小组代表)决定。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涉及现金收入应当天(特殊情况2个工作日内)存入银行账户;银行提取现金实行审批制度,须填报用款计划表写明资金明细用途,经社区集体主要领导审核签名,街道包村领导签名后报街道会计服务站审核备案,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社区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其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办企业上交收入;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收入;投资收益;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土地补偿资金;救济扶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补偿资金;接受赞助捐赠资金;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集体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社区集体收入单笔款项资金超过1000元的,付款方一律以银行转账或自行现金缴存的方式付至村集体银行账户。
采取现金缴交的,报账员须在2个工作日内(累计缴交数额1万元<含>以上要在当日缴存,若当日缴存时开户银行已停止办理业务的则在第二工作日)办理缴存银行手续。
第十六条 社区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入资金的,应当先提出可行性方案,并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提交户主或户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报街道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社区集体所有开支票据严格实行“五签字一说明”审核审批制度,即社区党组织书记、分管工作“两委”、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经手人、证明人共同在支出票据上签字,并注明开支事由或用途。未代管社区集体资产的居民小组其监督职能由包组社区干部负责代理审核签名。
实行分级研究制度。社区村财单笔日常财务开支10万元以内由社区“两委”集体研究;10万元(含)以上由社区两委集体研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开支。
第十八条 社区集体发生现金或银行存款转账支出实行用款审批制度。报账员提供发生支出业务原始票据,报街道会计服务站对票据、相关材料合法性、审批程序进行会审后,再由报账员将支出票据资料整理登记在现金(银行)支出公布表,在居务公开栏张贴公开5天并拍照存档,同时到街道办理短信公开、村(居)微信公众号监督平台公开。公开公示无群众异议反映后,报账员凭村(居)短信公开发布审批表、现金(银行)支出公布表,填写申报用款计划表等,方可办理签发领款报支业务。
社区集体发生经济业务支出由经办人取得原始票据按审批程序办理后统一归集报账员,报账员未经报账会审不得先行报支。直接由银行代扣款项票据也须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涉及相关归口职能部门安排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要求,由街道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涉及街道临时下拨专项补助资金由街道包村<居>领导)与村(居)主要领导、归口职能部门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签字或盖章,会计服务站对其规范流程审核,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严禁个人利用资金与项目管理权谋取私利,严禁冒领、私分,以及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资金,严禁违规插手资金拨付,获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社区集体发生开支业务单笔1000元(含)以上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支付(会议、临时误工除外);惠农强农资金、救济救灾资金、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征地补偿款分配发放一律以银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一条 社区干部误工补贴严格执行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的文件标准。文件规定外的其他误工补贴规定如下:
(一)社区干部一律不得领取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误工补贴;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或另立名目自行发放资金、津补贴、过节费等;严禁公费旅游,确需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必须报街道批准。
(二)社区干部本区外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开支标准参照街道科员报销标准执行,在规定标准的限额内凭合法票据报销。具体补贴标准须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三)公费办理保险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保险费集体补助标准和扩大公费保险的对象、范围;不得用社区集体资金购买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商业保险;
(四)社区集体自行聘用任期内固定干部(或工作人员),工资补贴不高于社区一般委员标准。具体报酬及聘用时间由社区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报街道包村领导及组织部门审核确定,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误工、用工补贴支出。原则上会议误工补贴控制在不超过100元/天·人;普通常规性用工补贴按实际考勤天数每天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人,项目征拆、公共场所与公益项目维护修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性较强的投劳等技术工种原则上每天误工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天。具体标准、人员身份须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误工补贴须由到会人员亲自签领,禁止代领。严禁利用任何手段提高补贴标准和用工天数,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收缴多发的款项。
社区干部干部分管的日常本职工作不得有偿雇工帮助完成。因市、区、街道相关部门下达给社区干部完成工作任务需对社区干部进行奖励或给予补贴的,从相关部门经费中列支。
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在社区举办活动、召开会议,相关费用不得以所在社区集体资金报支。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翔财综〔2014〕422号文件要求执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工作前期入户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的费用支出、征地拆迁工作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以及征地拆迁期间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街道干部和社区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奖励金等各项与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推行公务“零接待”制度。社区集体召开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不准公款开支伙食费。禁止街道干部接受社区和小组公款招待,社区和小组干部到区、街道办事不准报支招待费。招商引资、兴办集体事业、乡村振兴建设、选举工作、防御台风暴雨与森林防火全天候值守、疫情防控、综治维稳、抢险救灾、征拆工作突击需要等特殊情况,确需招待或办理工作用餐的,其招待费或工作用餐费用,由社区两委会研究决定,核定基数、总量控制,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开支凭合法票据并附签到表、审批表方可报支。
社区集体报刊征订实行限额制度。重点保证党报、党刊订阅。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2000元/年以内。居民小组一律不得订阅报刊。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融资、社区集体为主体的招投标工程项目,在报支首笔工程款会审时需提供立项批文(上级下拨项目资金批文或相关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工程预算书、区级审核书或相关审核单位审核书。工程完工结算支付款项时,提供审核决算与验收报告。合同(或协议)条款有规定保证金(保修金或风险金)的,街道会计服务站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款根据合同(或协议)按工程进度申报下拨支付,凭合法发票、请款单(监理确认、工程进度业主审核)经社区集体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杜绝以现金方式支付和非正式票据报支,严禁承建方预借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1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严格按照市、区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限额管理规定执行。禁止采取“肢解分包”。10万元(含)限额以下执行如下办法:
(一)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财政投融资、村(居)财投资或委托社区代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社区通过三家预算报价,在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经社区两委会研究确定承包方。工程须签订施工合同,完工经社区两委会组织验收后方可支付。
(二)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社区两委会研究通过后组织招投标,可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组织招投标。工程中标后须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完工须经第三方审核并组织验收后方可支付。
(三)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社区集体自行组织采购材料、组织人员施工的,须有采购材料发票及用工考勤记录,经2人以上验收人签名核实的验料、验工清单。报账时须提供社区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具体实施方案,施建前、中、后拍照图。
第二十七条 实行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管理制度。银行专户中应留存社区集体公章和法人代表、代理会计及村级财务报支人员私章。凡是征地补偿费款项均应及时转入银行征地款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实行审批制度。流程如下:第一,社区和小组负责拟定、提供分配方案,方案体现内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面积、补偿数额与分配方式,认定居民分配资格、分配补偿标准金额、分配对象明细清单;第二,分配方案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小组由户主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拟出具体分配明细清单与数额,报街道包村领导审核签字,报街道会计服务站审核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居民小组分配方案须报送社区审核。
第二十九条 禁止借款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或抵押。一经发现,谁负责审批的由谁负责偿还,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社区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店面、厂房等建筑物、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公益性设施;
(二)社区集体举办企业资产和收益;社区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三)社区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库存物资;
(四)社区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五)社区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六)依法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部分重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区集体资产物资购置单价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采用货比三家方式,经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单价金额2万元以上、批量5万元以上的由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后组织招标,可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组织招投标。资产购置后组织验收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的领用、清查盘点日常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增减、处置等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台账,领用时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凭单登记固定资产领用记录,使用者为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社区集体资产每年度需进行一次清查,社区集体负责人牵头,街道会计服务站会计及相关人员配合,清查结果及时核实、登记、调整,做到账实相符。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损坏或其他各种损失的,应调查分析原因,写明清查报告及处置方案,指定专人分类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经过社区两委会审议通过,数额较大(3000元(含)以上)的则须经居民代表大会(小组由户主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按报销手续报街道会计服务站进行账务处理。
报废资产单笔价值在3000元(不含)以下的要经社区集体两委会议通过;3000元(含)以上的要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及时报街道会计服务站核销账务。
第三十六条 社区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项目及其招标方案,必须经社区集体研究决定,报街道会计服务站审查后,经居民代表(小组户主或户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经招标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产生的各类合同原件归文书保管,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盖章)报街道会计服务站备案。
出租出让集体资产,时限在本届社区集体任职期限内且年出租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出让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时限超出本届社区集体任职期限或年出租金额在1万元以上、出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须先由社区两委会研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小组发包、租赁需预先报社区集体审核通过,杜绝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合法、不规范、不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社区集体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社区集体自行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居民代表会议(组级由户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社区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三)在社区集体资产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权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八章 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街道会计服务站统一代理社区、小组会计业务,其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区、街道财政负担,不得向社区集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社区集体应当配备报账员,可由社区集体两委成员兼职,但主要领导、已兼任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干部不得兼职;社区两委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社区集体两委兼职的可适当给予补贴,标准由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社区集体可聘请专职报账员,资金由街道、社区统筹解决。
第四十条 代理会计的职责:
(一)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杜绝不规范、手续不齐全及不符合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开支票据入账,向街道或区主管部门反映违法违纪问题;
(二)办理所代理社区集体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编制财务会计及农经报表,保管会计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三)协助所代理的社区集体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四)承担所代理的社区集体筹集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社区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报账员的职责:
(一)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程序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三)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和支票;
(四)及时办理报账工作;
(五)协助编制农经报表;
(六)做好承包合同财务管理工作;
(七)协助做好社区集体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
第四十二条 支出报账流程:
社区集体发生经济业务支出时需按以下流程报支:
(一)业务支出及审核。经办(手)人根据经济业务支出取得票据填写报销凭证并注明开支事由或用途,证明人给予审核并在票据上签字。经办(手)人原则上为本村(居)集体干部,并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报销凭证经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由主任签字并加盖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
(三)代理会计审核。代理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附件是否齐全,对违反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不办理且应立即提出制止和纠正建议,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本街道提出书面报告。
(四)社区领导审批。社区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字审批,须报街道审查、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户主或户代表会)讨论通过的,应先履行相应的审核手续。
(五)报账员整理登记票据并办理短信、微信公开。经办(手)人取得的票据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先归集到报账员处,报账员不得先行报支;报账员需将票据整理并登记在现金(银行存款)支出公布表,现金(银行存款)支出公布表根据实际业务量多少每隔5—10天(重大支出必须即时公开)在公开栏张贴公开,并同时到街道公开办办理短信公开、微信公众号监督平台公开,公示期至少5日。
(六)报账员凭短信审批表办理签发支票领款手续。报账员凭短信公开审批表、按现金(银行存款)支出公布表上所统计支出金额开具银行支票送街道代理会计复核,代理会计核对正确后方可盖章办理。
(七)财务结算、代理会计记账提供财务报表资料。报账员将已办理款项收付的单据进行分类、汇总,每月(季)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代理会计办理单据交接手续。
(八)财务报表资料在居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开。代理会计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将各类报表和数据按月(季)反馈给社区集体,由社区集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九)账册、凭证等财务资料整理归档。账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会计应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务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监交人包括社区集体负责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街道会计服务站对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经入账及审核后的社区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公开。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将账务报表在居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监督平台等张榜公布。对五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者重要的财务活动,社区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具体说明。
第四十五条 居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社区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居务监督委员会要求社区集体作出解答,社区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社区集体及有关人员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居民有权向居务监督委员会反映,也可以向街道会计服务站及相关领导反映;居务监督委员会、街道会计服务站及相关领导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街道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根据相关部门的结论和决定,退还社区集体。
(一)社区集体干部不经财会人员而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坐支社区集体收入的;
(二)社区集体干部、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与工作之便侵占、挪用、挥霍、私分或擅自转借集体资金行为;
(三)将社区集体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
(四)社区集体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财务开支混乱,社区干部滥用职权,引起群众不满上访、举报的;
(五)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六)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民民主决定(通过),指相关事项的决定须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或户代表参加,经全体成员代表的过半数签字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农村财务管理规定文件相抵触的或未作规定,以上级农村(社区)财务管理规定文件为准。
除上述规定之外,如遇应急事项、上级突击检查需立即整改项目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事项,社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牵头研究,根据领导签署的资金用途和核销方式支出。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香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流程图
2.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使用与分配流程图
3 . 采购流程图(单价金额2万元以上、批量5万元以上)
4. 5万以下工程项目流程图
5. 5-10万工程项目流程图
6. 各项活动费用报支手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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